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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他人盗窃所得面包车 购买者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18 09:19:17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明知是赃物,男子为了贪图便宜,低价予以收购,结果拣了芝麻丢了西瓜。2015年6月17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公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大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被告人陈大胖经李公远介绍,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卢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一辆面包车。后卢某某将该车借回使用,发生事故无法归还。卢某某欲将其盗得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交付给被告人陈大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公远、陈大胖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公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大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公远、陈大胖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公远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大胖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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