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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出台《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8 17:53:31


    本网讯(温义甫)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在代理公民的申诉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及山东省律协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就律师代理申诉的范围、基本原则、值班制度、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律师代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其中包括: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以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

    《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还规定,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代理双方自愿原则,申诉人有自愿选择律师的权利。申诉人既可以委托值班律师代理申诉,也可以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诉。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更加方便公民的申诉提出,《暂行办法》要求,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律师面对面为申诉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鉴于申诉案件的实际情况,规定由律师协会确定,由经验较为丰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开展值班工作,对值班律所和值班律师颁发牌证,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窗口接待、专业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提出意见建议、代理申诉等。目前,根据区县级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暂未规定律师到基层法院值班。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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