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18岁男青年替人“扎场子”伤人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6-24 15:43:38


    本网讯(唐海奎)  18岁,本是人生大好年华,但是,再美好的青春也容不得肆意挥霍,否则就可能提前凋零。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某18岁男青年,受朋友邀约去“扎场子”,与对方发生纠纷后,竟持刀捅伤一人。2015年6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青年的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罗桥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文星街,初中毕业后没有再上学。2013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时年18岁的罗桥受朋友吴某邀约,去给吴某“扎场子”,二人在营山县城飞仙巷找到鲜某,询问是否将吴某等人开设的“炸金花”场子的抽头钱抢了。双方由于言语不和,很快引发纠纷。鲜某见己方人少,打电话请求汪某“支援”,汪某遂带领席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由于互不服气,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罗桥用刀将席某刺伤。经司法鉴定: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过警方全力侦查,2014年11月25日,罗桥被刑拘,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2015年5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桥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桥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称自己当时人年轻,不懂事,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桥在与人发生抓打纠纷中,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桥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