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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原副市长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
作者:邓铁军 温绍政 发布时间:2015-07-01 11:46:04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副厅级)涉嫌受贿和渎职一案,6月24日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2003年至2014年,陆钦华利用担任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使用、征地拆迁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伙同时任钦州市某局副局长的梁某(另案处理)收受黄某200万元、余某200万元;个人收受彭某60万元、张某50万元、陈某40万元、叶某6万元。 2010年9月6日,钦州市政府决定在钦南区某林场约2500亩土地开发建设园林式墓园,其中200亩用于解决某项目当前征地拆迁的坟山安置,其余由该林场或林场引进公司开发建设。获知消息的刘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政府秘书长的陆钦华帮忙,通过陆钦华引荐,林场与刘某很快达成合作协议,由刘某注册成立投资公司开发公墓项目。2010年10月13日,钦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合同约定向该投资公司转账支付了77万元首批款,该投资公司在未经民政部门立项审批,未办理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至2012年7月10日,交付885座墓位,尚有115座墓位未交付。2012年底,刘某在筹备开发同一公墓二期项目时,又找到陆钦华帮忙,陆钦华满口答应,在未经审核该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和一期公墓建设情况、未查实该公司建设公墓二期是否取得项目建设相关审批的情况下,促成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该投资公司等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并指示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在款项支付等方面尽量满足刘某要求。为此,该中心分三次共向该公司转账支付了315万元预付款,刘某随即将款项转到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车辆、还个人钱款、支付房租等,导致国有财产315万元无法追回。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556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数罪并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出示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明陆钦华的犯罪事实。庭审中,陆钦华对受贿事实没有异议,对部分滥用职权的事实辩解自己“不知道”,或者表示“让我的辩护人回答”。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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