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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亲邻因房反目 多年信访一朝释息
发布时间:2015-07-06 10:44:02


图为双方正在签订和解协议

    本网讯(徐小晴)  7月1日,在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会议室里,在广西高院主持下,南宁铁路中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周某珍和案外人巫某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反目16年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让在场的法官们感到由衷地高兴。

    申请人执行人周某珍与案外人巫某山本是近邻又是远亲,相交甚好。1998年3月间,周某珍在与被执行人郭某华、冯某燕借款纠纷一案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华、冯某燕名下7号房屋后,案外人巫某山以其已与郭某华、冯某燕签订《以资抵债将房屋转让》协议并已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尔后,围绕着7号房屋的产权认定,多家法院曾作出过多个决定、裁定、判决,最终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了巫某山持有7号房屋的房产证,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也注销巫某山持有7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周某珍与被执行人郭某华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执行法院,周某珍取得了7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该房屋却由巫某山一直居住、使用。宁铁中院在房屋以物抵债给周某珍后,执行人员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曾对巫某山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退还房屋。但巫某山纠集数十名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挠执行。为不使事态复杂化,执行人员撤出了执行现场。  

    为此,周某珍多次上京上访、向区高院申诉,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将房屋清场交还他使用。但巫某山却认为这是其善意取得的房产,对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致使被注销房产所有权证不服,向区高院申诉,要求撤销执行法院的有关裁定。

    此后,在审查周某珍和巫某山的申诉案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两家人原本是旧识、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一直坚持促成周某珍、巫某山的和解。但因为两人互不让步,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宁铁中院执行法官们没有放弃,及时向区高院进行了情况汇报,并与区高院执行法官继续对双方进行劝说。在一次又一次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2015年7月1日,周某珍、巫某山终于互谅互让,16年来首次坐到一起,签订了和解协议。现双方正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使这起多年的涉执信访案将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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