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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医闹"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5-07-08 10:31:19


    医疗纠纷中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雇请“职业医闹”的非法途径维权现象日益普遍,医闹事件常见诸于网上报端,日益猖獗,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从长远来看,经济赔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执法从软削弱法律尊严,息事宁人降低政府威信,医闹成风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鉴于此,从法律层面上深入分析医闹产生的根本原因,积极寻求根治医闹的法律对策,以让患方回归法律维权途径,在当前医闹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2015年5月26日,10·25温岭杀医案杀医案凶手连恩青被执行死刑,至此这场震惊全国引发无数关注和争议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但是该事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依旧值得我们去思考,医患纠纷引起的矛盾和暴力事件已经屡见不鲜。被俗称为“医闹”现象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其危害性及如何预防,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也足以引发思考探究,本文将对该现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医闹”相关概念

  在讨论“医闹”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厘清几对概念。

  (一)“医闹”和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闹”是指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与患者无关人员聚集医疗机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一种群体性事件,是医患纠纷演化成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医闹”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有关系,也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对待其态度也不尽相同,医疗纠纷的发生很正常,往往也不存在违法犯罪,但是“医闹”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极端化,很有可能违法犯罪。

  (二)职业医闹和非职业医闹

  笔者认为“医闹”应区分为“职业医闹”和“非职业医闹”两种形式。所谓“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防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非职业性医闹”指发生医疗纠纷之后,患者及患者家属不愿意通过现有的合法途径维权,而以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方法要求赔偿的现象。两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人员的不同,“职业医闹”的参与成员主要为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员平日分布在各个医院之中探听医疗纠纷信息。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往往与患者及患者家属达成协议以约定所谓的“雇佣报酬”,然后以聚众或集团的方式对正常的医疗秩序进行冲击,进而从中牟利;而“非职业性医闹”参与人员相对单一,局限于患者本人及其亲属,对医院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相对有限。

  近些年,“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越演越烈,发生的次数和频率逐年递增,更甚至违反法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职业医闹”加深了原本就激烈的医患矛盾,也使得原本就脆弱的医疗秩序遭受更大的挑战,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法律打击的对象是“职业医闹”,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也是“职业医闹”。

  二、“医闹”日益猖獗之原因

  “医闹”现象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从产生到日益扩大是有着深刻原因的。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患者自身认识偏差

  患者把医生作为拯救自己病痛的最大希望,往往对医生及医院抱有过高的期待,一旦期待落空,自己的病痛难以得到解救,就有可能情绪失控,甚至采取过激的手段针对医生和医院。温岭杀医案的连恩青正是如此,据了解空鼻症在国内还是一种没有被广泛认知的疾病,只有少数大医院有水平的医生可能知道,通过检查都没有办法检查出。同时,看病难,患者个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必然会使他们对医疗水平、医疗质量、医护人员的态度都有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医疗水平的限制和部分医护人员素质不高,一旦医患双方沟通不够,治疗失败,就产生纠纷。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不信任,认为治疗失败是医院和医生的过错,理应得到赔偿,甚至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借机敛财索取天价赔偿,认为医院是一个可以通过“闹、骂、踹”获得高额赔偿的地方,于是催生了职业医闹这个畸形的职业类型。

  (二)医院及医护人员自身因素

  1.医院方面

  管理体制缺陷。医院给医护人员采取效益工资制,医生的工资高低与其所在科室效益及其医护人员本人效益相挂钩,医护人员也需要养家糊口,于是在药量、药价、用药档次和各项检查方面给医院增收。患者承受了昂贵的治疗费用,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息事宁人助长气焰。现在医院方面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态,即“不怕你告,也不怕你上吊,只怕你来闹”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无赔”。医院在真正理亏和本着息事宁人的心理下,满足患者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医闹”们正是逮住医院这种消极妥协的心态,才有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预防体制不健全,沟通不够。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

  此外,对于患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存在护短包庇的嫌疑。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其家属向医院寻求解释,许多医务工作者总是高高在上,认为患者是上门无理取闹来了.不耐心听取病人提出的问题以及投诉事项,更不愿意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耐心解释,推脱一切责任。很多医院建立的“患者投诉意见箱(薄)”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都没有设立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室,对病人做解释通常是后勤管理人员,他们缺乏医疗法律知识.在病人面前不能就医学、法律知识进行系统解释.这就容易激怒病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而导致医闹事件的发生。

  2.医务人员方面

  医生现在可谓是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职业,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让医生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部分医生在治疗时采取保守治疗的方法,不敢大胆用药;另一方面,部分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诊疗水平欠缺,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是医院之间、科室之间或同事之间对其他人的诊疗过程及疗效妄加评论,造成患者对正常医疗的误解。此外,医德上的良莠不齐问题存在于医护人员队伍中,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对待患者缺乏耐心,甚至出现了“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敢接受手术”的荒谬现象,个别医护人员因医德败坏而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三)政府公信力不足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医疗事故鉴定、诉讼、行政调解。但这几种方式都存在着问题。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负责,但专家与医院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民间称为“老子鉴定儿子”,公信度不高,缺乏独立、公正的专业鉴定机构。其次,打官司程序复杂,成本太高。很多人为了要个“说法”,从“黑发人”变成“白发人”,也未必能拿到一纸公正判决。再者,行政调解的主持者大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患者普遍缺乏信任感。此外,政府在处理医闹时往往从维护社会稳定、安抚家属情绪的角度考虑,采取比较消极、妥协的处理方法。

  (四)社会媒体的报道偏颇,推波助澜

  新闻媒体对广大医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对群众卫生保健事业的无私奉献,涌现出的大批模范先进人物不去弘扬、报道,相反地却热衷于报道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事件。但是这种报道往往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片面的报道,并且认为患者是弱者,就偏向患者一方进行歪曲事实的报道,使得医院面临社会舆论强大的压力。患者在社会强大舆论支持下就理直气壮的找医院索赔,造成医疗纠纷的严重化。

  (五)职业医闹分子的怂恿

  职业医闹,一群活跃在医院门诊大厅、走廊、病房内的人,他们寄生在紧张医患关系下,已然形成了一个灰色产业。他们通常和患者家属以雇佣合同的形式结盟,用扰乱医院秩序和毁坏其名誉的方式,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再与患者分成。职业医闹团体少则十人,多则数百人,组织严密,结构分明,一般情况下包括医闹头领(身份神秘,是事件的组织者和利益最大分成者)、眼线(长期出没在医院ICU病房、妇产科、太平间附近寻找可乘之机)、谈判者(利用家属情绪激动和得到赔偿的心情,趁机商谈闹事事宜)、闹事者(包括三类:一是中老年妇女、残疾人大多负责静坐、示威、哭天抹泪;二是年轻力壮的无业人员大多负责煽风点火、闹事,扩大事态;三是一些有黑社会背景的社会人士参与恐吓、殴打医生)。根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有60%的医院发生过家属在医院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的事件,48.36%发展为打砸医院的恶性事件,全国各大城市,以北京为例,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由此可见,医闹事件在别有用心之徒利益熏心之下成为一种社会顽疾。

  (六)患者维权途径不畅通,诉讼成本高

  医疗纠纷和医闹本是两个有联系但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管医闹者是否真的有理,只要采取了非法极端的方式,即使其初衷真的是维权,也都需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埋单:首先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措施被带离、被控制,并接受法律制裁,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负责赔偿,涉事医生是否需要追责。理论上的纠纷解决途径被患者或其家属放弃,进而选择极端的医闹方式,其主要途径在于正规维权渠道的不畅通。

  一般情况下,医患纠纷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和解,但是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该种途径很难走通,一方面是医患之间实力相差悬浮,信息极其不对称,患者大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经济实力不足,难以与医疗机构平等的协商谈判,即使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也对协议报以质疑的态度;而且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事后反悔时有发生。二是行政调解,由于调解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让调解人的公信力不足,容易让患者对其中立性、公正性进行诟病,进而不信任调解结果;且调解协议同样法律效力不高,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性履行,若当事人不愿履行,调解协议便成为一纸空文。三是诉讼,这本来是患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强之有效的正规途径,最能体现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导致这一渠道也不尽如人意:维权成本高,诉讼过程中不菲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及交通费,对已经承受巨额医疗费的患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赔偿标准过低,即使患方赢得官司,所获赔偿或许仅构支出成本,更何况还有败诉风险;诉讼程序复杂,取证难,加之审判人员医疗知识的缺乏难以对医院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行审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鉴定机构,但是医疗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同样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否做出公正鉴定结论遭受质疑,即使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审判人员又缺乏对鉴定结论科学性、真实性的审查职责,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旁落”于鉴定结构。经常看到媒体报道,一场医疗纠纷官司历时多年,维权之路充满心酸,患者筋疲力尽,甚至是倾家荡产。

  三、根治医闹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医闹零容忍

  面对职业医闹对医院的吵、闹、打、砸、烧、围堵等不断恶化升级、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暴力行为,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对其零容忍。一直以来,由于有关医疗纠纷问题司法解释的缺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医类案件时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审理这类官司的时间也很长,上诉方等待两三年的情况很普遍,十分耗费精力和财力。西方法谚有云“法律是蒙住双眼的正义女神”,法律要实现公平正义,则立法者应以无知之幕为视为己出,寻求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分配标准。我们正就医闹问题不断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职业“医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加大力度打击医闹。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严惩在医疗机构内伤害医生事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医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严格依法惩处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对于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意见规定,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因此,“医闹”才频频利用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司法机关在处置时存在顾虑,本次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拓宽纠纷解决途径,成立专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意见》不仅严打“医闹”,还为化解医患纠纷找到了新出路。首先,强调了对“医闹”的预防,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无条件负起责任,保障患者权益。其次,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个渠道:从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来畅通投诉渠道,到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再到启用诉讼程序,三条线层层递进,为医患纠纷找到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最终将解决问题的途径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彻底根除“医闹”毒瘤。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这些调解组织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189件,调解成功率达88%。

  所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已经有了成功先例,例如上海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广东省深圳市2010年颁布《深圳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成立两年间调解成功率达94.5%,履约率100%,大多数医闹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笔者认为虽然医患纠纷委员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还有待完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其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国有资产、减少法院因医患纠纷案件产生的诉累和让患者快速获得理赔均有的积极意义。

  (三)司法机关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提高非法律途径救济的成本并阻止其收益

  当法律途径救济的效率高且成本低而非法律途径救济与之相反时,则理性的人自然就会抛弃非法律途径救济了。因此,根除职业医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前提,除此之外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医闹的法律成本,并且阻止职业医闹群体获益。

  首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按要求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要严格审查,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于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对于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滋扰行为,如果劝说无效警方可依法驱散,并将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从严惩处。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立案监督,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聚众打砸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职业“医闹”故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妥善办理医患纠纷引发的民行申诉案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涉医犯罪。对于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被告人,坚持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对于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坚持依法严惩。据了解,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件,有效遏制了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其次,政府、医院应坚定立场、对医闹零容忍。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和缩小影响与某些人的仕途而妥协让步,无原则的迁就对方,在打击医闹解决医患纠纷过程中,政府既是参与者,更是组织者、牵头人。一是要增加在公共卫生事业上的财政投入,解决医疗卫生资源的匮乏和配备不均衡的问题,支持医院的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力度,防止医院非法提高药物价格,加大对医护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控制医护人员的灰色收入;三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引导媒体作出客观中立的报道,减少随意性。

  当患方雇请职业医闹寻求救济时,不仅得不到公众的同情、医院的赔偿等任何效果和效益,相反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也许职业医闹就会消失。

  (四)根本在于重建医患信任关系

  严刑峻法永远都不是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之道,严密安保也并不能实现对医生无懈可击的保护。杜绝医闹,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维护医疗秩序的有序进行,最根本的途径是和谐医患关系。

  医院遇到医闹事件反应滞后,往往都是被动的引起重视,而缺乏事前的预防,有效的预防措施能将纠纷矛盾化解在源头,应在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贯彻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例如对患者拥有的权利予以总结、公示,从患者进院的那刻起,就让其感受到医院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在治疗过程,做好相关风险告知工作,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纠纷隐患排查机制,对可能产生产生医疗纠纷的医例,由医生主动汇报给医院,设立专门部门做好解释、回访、跟进工作,邀请第三方接入,例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必要时先予以赔偿。不断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医患情感沟通,医务人员迫切需要提高自身人文素养,这将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在中华医学会处理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中,半数以上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引起的。没有沟通、不会沟通、沟通不恰当都在不同程序上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笔者认为,医学的人文精神不仅包括医德医风,还涉及待人处事。一名优秀的医生除了有责任感,具有对病人的关爱之心外,更重要的是学会与病人沟通。杜绝各种医疗腐败,重建患者对医生医院的信任,对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

  (五)克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缺陷,提升质量,降低成本

  法院判决医疗官司的重要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患双方从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一个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鉴定结论。由于专家们来自当地各医院,彼此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难以避免“裙带关系”的嫌疑,加之医疗事故鉴定复杂的特点,不少百姓对鉴定结果反复求证。从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到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乃至中华医学会的最终鉴定,征程漫漫。多数法官没有医学背景,只能简单理解鉴定结果,对复杂情况把握不准,会增加咨询、求证工作,影响判案时间。笔者认为,应在医学会鉴定之外,允许委托其他法定鉴定机构,并要强化异地鉴定,克服部门保护、地域保护;建议在鉴定人的组成上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也应扩展到临床业务之外;同时应建立鉴定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错误鉴定结果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对等;增加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环节,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的义务等,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

  (六)发挥媒体的正面效应,引导大众树立正确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

  大众媒体应该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 加大医疗服务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的宣传,规范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行为,严格执行《广告法》,追究虚假广告发布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媒体的不实报道有可能为医闹事件推波助澜,使民众主观上认为患方是弱势群体,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医闹群体的气焰。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媒体是彻头彻尾的眼球经济,媒体要生存,就必须要吸引眼球。所以对媒体来说,事情越夸张,越离奇,越匪夷所思他们越欢迎。因为只有这样的报道才能给他们带来点击率和销量。因此,在医闹报道中歪曲夸大事实甚至成为协助传谣,成为医闹事实帮凶,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说都是站不住脚的。媒体应该发挥应有作用,多传播正能量,引导患方寻找正确解决纠纷的法律渠道。

  结语

  医闹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也不仅仅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世界各地都普遍存在。“职业医闹”的存在无疑是非法的,它不仅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而且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根治这一社会痼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然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中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该课题作出了一些浅薄认知,对于我个人是一次学习的过程,也希望为我市解决医闹问题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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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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