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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加强打击"老赖" 160余人涉"拒执罪"获刑
作者:吴晓锋 发布时间:2015-07-24 11:16:28
7月23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据悉,去年11月至今年6月,共计167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2400余人因拒执行为被司法拘留。 扩宽“高消费”范围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处处长肖淘介绍,此次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个重大变化是进一步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高消费要限制,而其他消费部分予以限制。 该规定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也应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也应依法予以限制。原“限制高消费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的限制,侧重于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 据悉,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旦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失信恶意更高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单轨制转换为双轨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 当由公诉程序转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轨的情况下,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了打击拒执罪的渠道,当然也可能使提起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所增加,但对拒执罪自诉有严格条件限制: 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个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通过这两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将控制不构成犯罪或者滥诉现象的发生。 限制“老赖”乘坐高铁、动车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 肖淘指出,一些特定消费也将被限制,如高铁,高铁是不是高消费是存疑的,不管是高消费还是普通消费都不让被“老赖”坐,要让“老赖”感觉不方便。 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市法院共拘留1744人,全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交协助查控3736人,其中公安机关协助拘留676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67人,其中近八成涉嫌拒执罪。法院已实际判决16人。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目前,我国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肖淘指出,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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