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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于都法院:“五个一”亮剑“执行难”
作者:刘海峰 张振伟   发布时间:2015-07-29 14:07:51


    “执行难”是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破解“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创新执行理念,转变执行方法,“五个一”亮剑“执行难”,即一把手亲自督促执行、一律不得提拔重要、一村一名执行联络员、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一视同仁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和建设平安于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4年7月至今,该院共执结案件1180件,标的额8616.58万元,已拘留62人,查封、扣押财产2200余万元,拍卖兑现执行财产1600余万元。

    一把手亲自督促执行

    江西省于都县利村乡某村村民管某因帮忙建房而摔成一级伤残,在起诉于都供电公司、利村乡政府和五个相关村委会健康权纠纷后,判决应得赔偿14万余元,但因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管某为此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闹访。

    2013年4月,于都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纪委开展对涉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该院将此案列为重点执行对象,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赖先才亲自督促督办,规定限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所有赔偿款,管某也因此到法院送锦旗表示感谢。

    据了解,于都县县委和县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执行工作联席(扩大)会议,形成了“各部门上下联动、协执单位积极配合、人民群众踊跃参加、法院干警主动作为”的良好工作局面。

    同时,该院联合县纪委开展对涉公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由院长、副院长亲自带队到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单位协调和督促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将逾期履行的责任从单纯的法律责任扩展到集法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以及道德评价于一体的责任模式,开创法院执行工作的新篇章,促使涉党政机关的28件执行案件全部执结。

    一律不得提拔重用

    被执行人彭某曾经是于都县车溪乡政府一位公职人员。1995年,彭某从信用社贷款4万元用于养猪,后因亏损未及时还款,被信用社在2002年起诉到法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彭某做工作,但彭某在交纳部分标的款后,总以家庭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消极对待。

    2013年年初,彭某因需提拔重要,于都县县委组织部向法院来函征求意见,发现彭某在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执结,为此将彭某的这一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信息采集表中。后县法院和县纪委联合向彭某下发督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函,督促其主动找到信用社协商还款事宜,组织部门在彭某履行还款义务后方对其提拔重用。

    为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树立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和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于都县纪委和组织部在2011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诚信管理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全县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实行诚信管理,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方面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实施范围,由法院负责报送不良诚信信息记录,对领导干部一年内有1次不良诚信记录的,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有2次以上不良诚信记录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领导干部年度诚信设置等级评定制度,以此作为考核、评先评优以及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此外,该县将诚信管理延伸到一般公职人员,在2012年7月由县纪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诚信管理向一般公职人员延伸的通知》,采集所有公职人员的不良诚信信息记录,并规定对本单位职工不良诚信信息知情不报的,经核实后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截至目前,该院联合县纪委总共发出了54份关于督查单位及公职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函。

    一村一名执行联络员

   “老刘,不要在外面东躲西藏了,回来把赔偿款交了吧……”2014年10月,该县禾丰镇的执行工作联络员老王想尽办法联系上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在电话中苦口婆心劝说刘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原来,申请人李某在2012年7月为被执行人刘某建房时不慎摔伤,后法院判决刘某应赔偿李某9万余元。但在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外出打工,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向刘某所属乡镇综治办通报该案后,由刘某所属村委的执行工作联络员老王负责联系,后在劝诫引导下,刘某最终主动回乡把赔偿款给交清了。

    针对被执行人难寻、难抓、财产难查等现状,该院与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健全完善了案件信息协查机制和案件情报共享机制,建立了以公安户籍信息为主,村委会提供线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作为补充的被执行人及关联成员信息查询系统,制作了《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表》,定期向村(居)委会社区发放,由乡镇综治办督促当地基层组织及时采集,不能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在表上注明原因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由县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协执单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情况,明确乡镇综治办为联系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乡镇综治办在每个村(居)委会、社区选聘一名熟悉社情村情的执行工作联络员,便于发现和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人民陪审员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的优势,引入辖区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形成一张执行工作的大网。

    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

   “支付了当事人的赔偿款,我才能说自己是个诚实守信的人。”5月6日,被执行人谢某来到于都县人民法院,主动要求支付拖欠的5460元赔偿款。

    2011年1月,朱某驾驶谢某的轿车造成申请人袁某受伤,后法院判决朱某与谢某连带赔偿袁某3548.5元。事发后,因朱某向谢某表示会妥善处理好赔款事宜,谢某随后前往泰国做生意,之后一直未回国。2015年五一,刘某回国探亲,在准备购买机票返回泰国时,才发现自己已被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因被限制高消费而无法购买机票,遂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

    于都县人民法院已将1869名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予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截至目前,已有163名失信被执行人因纳入名单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履行标的额743万余元。同时,在该县电视台、《于都之声报》等全县有重要影响的媒体及乡镇、超市、广场人流集中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曝光,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执行情况通报。在2015年公布的两期共计120人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已有56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了协议。

    一视同仁打击拒执犯罪行为

   “被告人黄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4月30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而涉案被告人的身份却有点特殊,黄某甲的哥哥是该县公安局的一名干警。

    黄某甲因做生意在1995年分两次向刘某借款16000元,后仅偿还3000元。法院判决后,黄某甲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黄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分别采取查询银行账户、上户执行等强制措施,但均未果。因黄某甲的哥哥黄某乙在县公安局工作,该院执行法官希望黄某乙能够配合法院劝说其弟履行,但黄某乙未予理睬。后经查实,黄某甲拥有一台运输拖拉机,并于2013年花费十七八万元新建房屋一栋。

    后黄某甲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甲被抓获后,因刘某已去世,黄某甲亲属主动找到刘某的亲属付清了所有借款本息35000元,但黄某甲仍应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于都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工作,对任何涉嫌构成拒执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均一视同仁予以严厉打击。通过开辟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专门通道,实行定人员、定案件、定措施的工作模式,成立专门打击小组,重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案件进行逐一排查,全力调查被执行人可支配收入、高消费等情况,固定证据,将拒执情形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被执行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登记在册,确保移送案件能送得出、立得上、判得下,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实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9起16人,法院审结4起4人。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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