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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院通报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29 15:55:38


    本网讯(刘运琦)  7月29日上午,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通报了相关情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新双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解读,自治区高院执行一庭庭长介雪峰、执行三庭庭长凌国英回答了记者现场提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区各级法院从2014年11月起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高院统一部署,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截止今年6月30日,全区各地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线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23案23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20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2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1人。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704案741人次,其中,各级法院自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74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267人次。截至目前,全区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949个,其中,自然人6048个,法人和其他组织901个。

    据凌国英庭长介绍,公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有的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且拒不将变卖款交纳法院;有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长期拒绝履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故意转移财产;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案例中的“老赖”们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现代社会契约精神,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最终都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

    王新双在解读司法解释中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实际操作难题,补充完善了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明确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拓宽了信用惩戒范围,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增加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

    有记者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出于哪方面的考虑?”介雪峰庭长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在打击和惩罚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但前提是,在“一审宣判前”并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

    于会堂表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对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产生了积极效果。公布5个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学法守法讲诚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行为人选择的正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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