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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搬入工厂办公楼房居住拒不搬出被诉
发布时间:2015-07-29 10:51:16
本网讯(张瑜) 一对夫妇搬入一工厂办公楼居住使用多年,工厂要求收回办公楼时该夫妇拒不搬出,工厂遂将夫妇诉至法院。2015年6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代平鸽、张仁慧搬出所占房屋,将该房返还给本案原告黔西县轻机厂。 原告黔西县轻机厂位于黔西县原城关镇环城北路8号。2011年,被告代平鸽、张仁慧搬入属于原告所有的5号办公楼一楼居住使用。原告曾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腾退该办公楼房,被告以修建该办公楼所涉土地是其原宅基地为由拒不搬出该办公楼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的办公楼房修建于1973年,形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修建形成的时间历史久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原告因修建这一事实原始取得争议办公楼房的物权,故原告依法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占用争议之房拒不搬出,并无合法的事实依据,属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争议房屋长期占有使用显属无理,应从争议之房搬出。原告的诉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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