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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法官在烈日中办案
发布时间:2015-07-29 17:47:03


图为法官顶烈日到宁明县汽车总站协助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本网讯(罗扬云 蒙建锋)  7月26日中午12点2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顶着炎炎烈日来到宁明县汽车总站办理申请执行人傅某、曾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2月17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傅某、曾某(女)夫妇俩的女儿傅某英在宁明县某条公路上行驶时与罗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英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宁明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黄某和罗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傅某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查罗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罗某已经赔偿傅某、曾某夫妇俩20000元丧葬费。2014年7月7日,宁明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傅某、曾某夫妇俩因傅某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共108295.908元;判决黄某赔偿傅某、曾某夫妇俩因女儿傅某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共26090.196元;判决罗某赔偿傅某、曾某夫妇俩因女儿傅某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共6090.196元。

    判决生效后,傅某、曾某夫妇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罗某赔偿6090.196元。收到傅某、曾某夫妇俩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主办法官及时找到罗某,向罗某讲明支付赔偿款给傅某、曾某夫妇俩的法律依据。经主办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傅某、曾某夫妇俩与罗某自愿达成,罗某以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桂KV0925的中型自卸货车抵偿傅某、曾某夫妇俩因女儿傅某英死亡造成的损失共6090.196元的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主办法官顶着炎炎烈日来到宁明县汽车总站查看桂KV0925号中型自卸货车,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主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赏。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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