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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公司”组织跨地区替考 舞弊手段日益先进
作者:马超 孙庆辉   发布时间:2015-08-03 11:04:59


    近年来,考试舞弊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作弊工具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帮助考生进行舞弊和泄密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考生利益。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2009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件13件24人,其中,因考试舞弊引发的泄密犯罪案件5件11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8.5%和45.8%。考试舞弊泄密案件涉及的考试门类较为广泛,具有明显的群体化、产业化特征。

    考试答案每科目1万元

    2013年8月,26岁的付某(大学文化,无业)通过QQ和网络发布出售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信息,并购买了专门用于作弊的无线电发送和接收设备(俗称“橡皮擦”),纠集朱某(大学文化)等人对发送和接收设备进行测试。

    在考试前,先后有张某、徐某、宋某多名考生以每门科目1万元的价格与付某预约购买试题答案,并从付某处获得用于接收试题答案的“橡皮擦”。

    2013年9月1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前一日,付某、朱某与招募的10余名在校大学生分别在南京卫生学院、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金陵科技学院等多个考点周围的宾馆或工地,架设了无线电发送装置等作弊设备。

    2013年9月14日、15日,在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付某通过QQ上家非法获得相关试题及答案,后付某、朱某通过无线电设备向上述考点的多名考生发送。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认定,付某、朱某非法获取并发送的一建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与原题具有同一性,部分“答案”与标准答案一致,一建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2013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朱某等人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立案侦查,当日抓获朱某等涉案人员,并对犯罪嫌疑人朱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杨某等9人取保候审。次日,犯罪嫌疑人付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29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付某、朱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付某、原审被告人朱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泄题舞弊领域广泛

    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管绪江介绍,近年来,在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计算机水平、全国硕士研究生等多项考试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泄题舞弊事件。

    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5件考试泄密案件,涉及国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两个门类的考试。再如,2014年1月12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招生考试泄密案件等,说明当下各类考试均可能存在泄题舞弊现象。

    据管绪江介绍,考试舞弊涉及的考试环节比较多,泄密可能发生在命题、组题、印刷、封存、运输、保管和监考等多个环节,涉及负责出题的单位、老师、专家,试题印刷人员,试题运输、保管人员,各类监考人员,甚至考试辅导机构人员。

   “近年来,该类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趋向明显,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的作案团伙,表现出群体化、产业化特征,形成泄密谋利链条。”管绪江说,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某高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陶某、王某违反规定,从单位保密室盗取试卷后,将试卷提前交给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该机构员工拆封“绝密”考试袋后,陆续泄露给参加考试的考生、代考人员和公司招聘的替考人员,并将部分考试科目的试题及答案通过互联网贩卖给他人。

    管绪江介绍,考试泄密方式与考试作弊手段一样,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百出。考试舞弊手段日益先进,很多高科技手段被用于舞弊,甚至出现成立“枪手公司”组织大规模跨地区替考。

    如上述付某、朱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前购买大量专门用于作弊的无线电发送和接收装置,经手机短信、QQ、微信等多种方式兜售考题及答案,并招募多名在校大学生学习作弊设备的安装和操作使用方法,安排他们在考试期间分别于南京市多个考点周围的宾馆或工地架设、测试、看护发射设备,向购买“橡皮擦”的考生发送答案,共同作弊。

    现有法律规制不足

    对于考试舞弊引发的泄密类案件多发的原因,管绪江认为,首先是现有法律规制不足。现行刑法对考试中泄题、舞弊等现象,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主要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考试法,导致考试泄密事件发生后,责任不明,法律后果无法直接确定,用刑法有关泄密处罚措施作为制裁作弊的替代性手段,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利益驱使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管绪江说,目前以考试为中心的利益市场已经形成,从命题人员到培训班的组织者,甚至所谓专家、学者以此为赚钱渠道,形成谋取高额利润的产业链。与各门类考试相关的各种辅导班以“内部资料”“包过班”“押题班”等形式,给想通过考试的考生设置诱惑网。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成立所谓‘助考团伙’,通过开设‘教育网站’、论坛、微博(信)、QQ群等平台,以发布‘助考’‘包过’等广告来招揽欲作弊的考生,在各类国家级考试期间以出售的高科技作弊工具来提供试题答案,攫取高额费用。”管绪江说。

    管绪江认为,监管机制不健全也是一大原因。因考试舞弊引发的泄密类案件频发,暴露了考试市场的混乱和监管的缺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时,虽然对法定代表人资格、注册资金、专职教师人数、办学方案、教育规划、培训机构场地、教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多个方面均有详细的要求,需经过民政、物价、地税、技术监督、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但“会批不会管”“多头监管,互相推诿”的局面长期存在,一些非法的民间教育培训机构浑水摸鱼,导致管理越发混乱无序。

   “部分教育机构为了提升办学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往往以高额费用聘请命题专家或出题学者进行面授,吸引广大应考者参加培训,从而获取巨额利润。”管绪江说,虽然命题专家或出题学者按照保密规定不应授课或讲学,但是未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此外,随着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等高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作弊呈现出专业化、科技化、网络化的特点,如何对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等高科技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从根本上铲除考试窃密、泄密滋生的土壤,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管绪江说,一些考试涉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保密意识差,是导致近年来因考试舞弊引发的泄密类案件频发的又一重要原因。

    危害严重亟需严惩

    管绪江认为,因考试舞弊频发的泄密案件,涉密范围广、泄题速度快、涉及考生面大,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评估体系的公信力,极大地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理念,大大降低了国家选拔人才的素能。同时,因泄密行为产生重新组织考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因此,危害后果非常严重。

    对于如何惩治考试舞弊行为,管绪江认为,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增设“组织考试舞弊罪”,对国家有关考试中严重作弊行为进行严惩,从源头上、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制定调整和规范各门类考试的考试法,把考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填补我国考试法制建设的空白。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起公安、检察、工商、教育、无线电管理等多个部门的无缝协作互通机制。重点打击考场内外串通利用高科技作弊器材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秩序,净化考试环境。此外,针对社会办学机构多头监管、审批不严,造成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局面,审批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考试类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查把关,控制社会培训机构的数量,及时将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或新闻媒体的多方监督。

   “特别是要加大网监力度。”管绪江说,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对微博、微信、校园网、QQ群等传播媒介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封堵删除“包过”“助考”等网站和论坛平台,清理网络销售各类作弊通讯电子产品和考试作弊器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堵住各类泄密渠道。

   “此外,还应加强保密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对命题人员和各门类考试的主管机构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培训,以提高保密防范技能,注重强化保密责任意识,从考试命题、印制等环节逐个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保密责任制度。”管绪江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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