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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意外惨死家中 五子女起诉老年公寓索赔
发布时间:2015-08-03 13:46:56


    本网讯(李旭东 于志荣)  七旬老人王某独自离开老年公寓,却被发现惨死在其自己家中,五子女因老年公寓未通知其父亲离开而导致父亲惨死,便一纸诉状将老年公寓诉至法庭。2015年7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五子女损失28973.7元。

    经了解,老人王某的老伴已去世多年,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五子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老人,为使老人王某在生活上得到更好的照顾,便于2012年5月3日将老人王某送往老年公寓。同日,五子女、王某和老年公寓签订了委托护理协议。五子女按时履行该协议的交费义务。不料,2014年5月25日,老人王某确被发现死在其自己的家中,尸体已高度腐烂,并有蛆虫。五子女看到父亲惨死的景象,认为如果老年公寓及时将老人王某离开的事宜告知,便不会出现父亲惨死的情景。五子女便和老年公寓协商赔偿事宜,老年公寓始终认为王某的死亡不是老年公寓导致的,且委托护理写书明确写明了免责条款,协商无果,五子女便起诉老年公寓,要求老年公寓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损失。

    庭审查明,老人王某属于自理老人,于2014年5月15日离开老年公寓,离开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根据委托护理协议的约定,自理老人外出,需要老年公寓同意并发放凭证,但老年公寓并未向王某发放凭证。而五子女、老人王某与老年公寓签订委托护理协议的当天,口头约定:“如王某离开老年公寓,老年公寓需通知五子女”。老年公寓辩称已经打电话通知五子女其中的一个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老年公寓仍然辩称委托护理协议上的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五子女及老人王某,坚决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进行判决。

    该院认为:老人王某是在其自己家中死亡,不是在老年公寓内死亡,老年公寓不是王某死亡的直接侵权人,也没有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因此王某的死亡后果与老年公寓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双方签订的委托护理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应按约遵守老年公寓的管理制度,老年公寓应对陈某履行委托护理和管理义务。老年公寓并未将王某离开老年公寓的事宜通知其五子女,以及王某外出时并未向其发放凭证,均属于老年公寓疏于管理,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护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知自己年龄较大,独自一人离开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在无人来接的情况下理应回到老年公寓,但却回到其自己家中,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该院酌定王某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原因承担80%的责任,老年公寓对王某的死亡原因承担20%的责任。对双方在《委托护理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属于老年公寓利用自身行业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决老年公寓赔偿五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28973.7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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