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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法院公布农村地区“老赖”典型案例
作者:韩宇   发布时间:2015-08-04 10:51:59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类是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刑事追责;另一类是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逃避、抗拒、妨害执行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惩戒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今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三庭庭长赵子军通报了辽宁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并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移送追究刑责261人

    据赵子军介绍,在去年11月至今年6月专项行动期间,辽宁全省法院共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57案261人,截至今年6月30日已实际判处14案14人。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移送拒执罪220案222人,已实际判处11案11人;移送妨害公务罪2案3人,尚未判处;移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30案31人,已实际判处3案3人;移送其他罪名5案5人,尚未判处。

    此外,辽宁全省法院在专项行动期间自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1486案148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921案922人,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已实际协助查控146案155人。

    拒不履行义务获刑

    在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2011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被上诉人杨某某给付上诉人高某合伙收益款93万余元。2011年12月,申请人向凌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曾在2011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回迁协议,有回迁楼房和补偿款。

    经查,回迁协议被拆迁人签字为杨某。杨某系杨某某之女,法院无法执行回迁楼房。2013年2月,执行法院传唤杨某某,责令其履行判决,其表示当初将合伙的土地卖掉后曾想给付申请人50万元,但申请人不同意,后来将钱都花掉了,现无钱给付。2013年11月,执行法院再次传唤询问其卖地款及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去向,杨某某表示除偿还债务外,其余都挥霍了。凌海市法院遂于当日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但杨某某在拘留结束后仍未履行。在专项行动中,凌海市法院以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到凌海市公安局。经过侦查、起诉、审理环节,凌海市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赵子军表示,执行法院予以司法拘留后杨某某仍不悔改,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其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受到了应有惩罚。

    被立案后达成和解

    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与刘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租赁荒山开采石场,致申请人王某在爆破过程中炸伤双眼构成一级伤残。岫岩满族自治县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刘某赔偿申请人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某即更换电话号码,躲避执行逃往外地,并将其在孙某某处的到期债权4.2万元偿还给他人逃避执行。2014年1月,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刘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1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先给付申请人现金6万元,余款分两年还清,并由被执行人姐姐担保,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岫岩满族自治县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赵子军介绍,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换电话号码,躲避执行并转移到期债权,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虽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刘某某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为其逃避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在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明知其铁选厂的600吨铁精粉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擅自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13年9月,建平县法院对耿某某与建平县文华铁选厂、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建平县文华铁选厂、于某某应给付耿某某25.8万元。调解后,于某某只偿还了5万元。此案在诉前经原告申请,法院已查封建平县文华铁选厂铁精粉600吨。

    2014年6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明于某某未经法院同意将诉前查封的600吨铁精粉予以变卖,所得货款未向法院提存。建平县法院遂以被执行人于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侦查、起诉和审理程序,2015年1月,建平县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此案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未还清申请人赔偿款的情况下,明知其铁选厂的600吨铁精粉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无视法院查封裁定,擅自变卖查封物,且不予提存货款,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其以身试法的行为受到了法律惩处。”赵子军分析说。

    帮丈夫逃走被拘留

    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妻子妨碍公务,给被执行人逃走创造条件。

    2013年9月,被执行人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经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2月,辽阳县法院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过节时机,准备对李某予以司法拘留。李某看到执行人员后,从后窗户逃跑,执行人员欲开车追赶时,其妻子穆某追上警车,躺在警车前不让警车离开,给被执行人逃走创造条件。基于穆某妨害法院执行公务的行为,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李某向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案件顺利执结。

   “此案属于农村地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通常利用外出务工的机会躲避执行,且其近亲属不配合执行甚至妨害执行、攻击执行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赵子军介绍,为顺利执结此类案件,执行法院利用节假日、夜间进行突击执行,对于妨碍执行公务、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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