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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少年持“十八般兵器”网吧打架 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7 11:29:25


    本网讯(黄环 漆常青)  一群十五至十七岁的少年,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手持柴刀、斧头等“十八般兵器”,在网吧上演了一幕现实版的全武行。8月6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谢小灵(未成年人,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建兵(未成年人,化名)管制一年。

    被告人谢小灵曾经打过丁某的朋友曾某,丁某为帮曾某出头,扬言要打谢小灵,二人便结下梁子。2014年12月20日,谢小灵通过QQ与丁某约好在靖安县南门外某网吧打架。当晚,被告人谢小灵带着黄某等五人在约定的地点等丁某,但丁某失约未去。次日傍晚,谢小灵与黄某、刘某共六人,携带钢管、柴刀和斧头等“武器”,在靖安县“快乐驿站”网吧的包厢内,找到丁某和被告人毛建兵。黄某问明谁是丁某之后,黄某首先上前踢了丁某一脚。接着,被告人谢小灵手持钢管殴打丁某背部,丁某跑出包厢,谢小灵持钢管在后追打,当追到网吧楼梯间时,丁某双手抱头蹲在地上,谢小灵又用钢管对着丁某的手打了十几下才离开。

    与此同时,黄某也在包厢内殴打被告人毛建兵,二人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毛建兵掏出口袋里的匕首刺向黄某,黄某被刺后松开毛建兵。之后,被告人毛建兵又再次上前用刀刺黄某,致黄某身体多处被刺伤。经鉴定,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毛建兵积极赔偿了黄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毛建兵的辩护人提出毛建兵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毛建兵虽然是在被黄某殴打时掏出匕首反抗,但在黄某停止殴打、二人分开之后,毛建兵再次上前用匕首刺伤黄某,并造成黄某轻伤的后果,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没有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小灵为泄愤逞强,聚集多人,持械对特定的一方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毛建兵持匕首刺伤黄某,致黄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小灵纠集多人斗殴,是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小灵的辩护人提出,谢小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建兵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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