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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捕45只野生石蛙被刑拘
作者:王春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15-08-12 10:46:22


    8月6日,被取保候审的张某回到家已是第四天,面对家人,他后悔莫及。想到过几天就要接受法院判决,他很担心因犯了非法狩猎罪而被判入狱。

  张某今年52岁,来自江西弋阳,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家托运部当货物装卸工。张某与妻子租住在义乌城区黄杨梅小区,平常有空喜欢上菜场自己买菜做饭。

  有一天,张某买菜时看到有人卖石蛙,每斤售价150元,想到这种蛙在农村山区比较常见,干脆自己也去抓来卖。张某随后特意买了灯具,打算有机会就到山溪里捕野生石蛙。

  7月25日下午5时左右,张某骑摩托车来到位处义乌苏溪巧溪水库尾部的屏风石村附近的溪涧里抓石蛙。一直抓到次日凌晨3时,看到网兜里装满了野生石蛙,他兴冲冲地打算回家,没想到途中被苏溪派出所巡防队员和义乌市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民警逮了个正着。

  原来,屏风石村村民发现村口停了一辆陌生的摩托车,就猜测有人上山抓石蛙了(以前,曾发现有多人次骑摩托到该村附近山上抓石蛙)。几个村民开始悄悄上山查看,发现有人头上戴着强光灯抓石蛙,他们连忙报警,苏溪派出所和义乌市公安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开展的一次抓捕活动随即展开。

  7月26日凌晨3时多,张某关掉强光灯,摸黑来到摩托车旁,没想到民警早已在此等候。经清点发现,张某的网兜里共装了45只野生石蛙。由于张某非法狩猎的石蛙数量超过20只,他当即被警方依法刑拘。

  据义乌市公安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宝春介绍,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市民擅自抓捕野生石蛙,非法狩猎野生石蛙20只以上即要追究刑事责任,50只以上则为重大刑事案件,要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条)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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