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副药”根治执行“顽疾”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新举措
作者:赵增强   发布时间:2015-08-13 11:21:27


    “执行难”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消弱群众司法信赖的一大原因。为惩治“老赖”,缓解“执行难”,今年以来,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非常注重新型执行措施的利用,大力推行“村民议事”、“张贴限制令”、“监督晒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重拳打击“老赖”、治理“执行难”,维护社会诚信的决心。

  “村民议事”即在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村召集有威望、有公德心的村民参与到案子中来,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让大家进行评判,发表各自的看法,从而让矛盾非常尖锐的案件达到执行和解。

  田某与田某某道路通行一案,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田某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表示,如若法院强制执行,其将以命相博,矛盾异常尖锐。  

  在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和解工作仍然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执行局研究后及时启动了“村民议事”程序,在乡政府的大力配合下,召集了该村的全体村干部、有威望、有功德心的村民和十余个邻村的村干部在双方争议的现场进行现场议事,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到场的议事人员表达自己的诉求。

  参加议事的人员在听取了他们各自的意见及现场状况后,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双方当事人看到众多乡亲发表了对此事的看法后,有理的表示可以让步、理亏的当场承认错误,从而使得一起极易引发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得以妥善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群众的良好评价。

  “张贴限制令”,该院结合邢台县系山区县的特点,采取到被执行人所在村镇的公务栏或公共广场张贴“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照片,让爱面子的“老赖”走到哪里也要背着“欠债不还”的骂名,最终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小黄与妻子小花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小花抚养,小黄每月需负担孩子的生活费300元,至止孩子成年后。但在今年2月,小黄便以目前没钱为由拒付抚养费。案件到执行局后,执行法官经走访周围邻居得知了小黄在一木板厂打工,有履行能力。为了小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便多次打电话做小黄的思想工作,然而效果不尽人意,小黄仍不愿给付孩子的生活费,并出现躲藏、拒接电话的方法逃避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鉴于小黄的不配合,便联系了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张贴了“老赖”小黄的照片和“限制高消费令”。黄某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履行了协议,并保证以后会准时履行抚养费义务。

  “监督晒执行” 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员、公证员、媒体记者参与执行,这不仅对执行过程现场监督、公证,还能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怀疑,又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为取得执行工作法律和社会的双赢效果提供保障,不仅是“阳光执行”的要求,更是为了构建社会和谐的要求。  

  原告邢台某农民合作社(20余户农民创办)与被告邢台某粮油公司纠纷一案中,法院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对执行通知书的内容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局经合议后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的1、2号库存的粮食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许多债权人聚集在粮库门口,强制执行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消化执行积案,攻克执行难案,树立执行队伍的文明执法的形象。执行局积极协调检察院、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对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指导见证执行。

  与法官执行相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参与、监督执行,可借助他们崇高的社会威望,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和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能形成一定的威慑。对有关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自动履行判决或裁定,或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聚集在门口的债权人一开始看到执行人员时,抵触情绪大,随案监督的人大代表多次对大家宣讲法律知识,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并告知阻挠执行的后果。同时,关切的询问债权情况,并对大家进行法律引导,法情并施,使债权人放下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最终大家转变了态度,表示愿意用法律途径协商解决此事。在各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历经9天的艰苦奋战,终于使得此案顺利执结。

  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95件,执结152件,执结标的5300余万元。为有力推进执行工作,该院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用足用够法律措施,从严制裁各种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违法行为,共司法拘留12人次,对3名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媒体曝光7人,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均纳入金融征信系统。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