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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法院:“老工伤”当事人为法官点赞
发布时间:2015-08-13 13:21:13


    本网讯(安秋旭)  8月11日下午,68岁的新疆石河子市民刘大妈拿到了“老工伤”复发医疗费损失6万余元。为表达感谢之情,刘大妈来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为承办此案的吕江红法官送来了一面鲜红的锦旗,称赞她“秉公执法,为民解难”。

    刘大妈退休前是石河子某饮食公司的职工,2002年改制为石河子某商服公司(以下简称商服公司)。1978年6月,刘大妈在饮食公司下属的宾馆工作时劲椎受伤。1988年3月,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刘大妈被定为三等甲级残疾。

    2004年2月,市劳动部门按照新标准鉴定刘大妈为八级伤残,并发放了《职工因工伤残证》。

    2008年7月,新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刘大妈所在单位未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其申请材料,导致刘大妈未被劳动部门纳入“老工伤”的管理范围。

    2010年5月,经医疗机构检查,刘大妈颈椎旧伤复发伤情加重,需住院治疗。于是,刘大妈向商服公司提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确认申请表》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刘大妈只得自行前往西安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医疗等各项花费共9.5万余元。2010年6月,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救助拨付刘大妈住院医疗费3.8万余元,未对剩余的5.6万余元进行核报。为此,刘大妈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1月和3月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不核报其住院医疗费的行为不合法。但屡次起诉均因证据不足而以撤诉告终。

    2014年5月,刘大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4年6月,不死心的刘大妈再次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改制后的工作单位商服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商服公司支付其未报销的住院医疗费及异地门诊费、交通费等共计6.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从情、理、法方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很大,难以达成一致协议。于是,该院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原则,依法支持了刘大妈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后,商服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主审法官吕江红的说服下,商服公司表示服判息诉,并如约冒雨前往法院,当场向刘大妈开具了案款支票,一场长达五年的维权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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