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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检察院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作
作者:吴志球   发布时间:2015-08-20 13:55:06


    为全面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切实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操作、维护、保管,严防刑讯逼供。

  “以往因办案可能需要马上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打电话告知技术部门,现在每次录音录像都必须在业务软件上申请,报审批后方可进行”金溪县检察院技术科吴竹成说到。为减少随意性,该院规范了同录审批手续,自侦案件承办人要申请启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必须填写《技术协助委托书》及《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由技术部门受理后并登记备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委托和接受委托进,未经登记备案的讯问不得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确保程序公正。

  为防止讯问过程中出现真空地带,该院规定从被讯问人带入讯问场所起必须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直至被讯问人带离,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的全过程。同时,同录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技术人员要密切关注设备运转情况,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并对录像完整性负责,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同录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录制人、被讯问人同时在场对录制后的光盘进行现场确认、装封、签字、移交、经确认后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签字后将“母版”由技术部门保存,“子版”案件承办人保存,未经检察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封,不得拷贝和剪辑,确保录像完整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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