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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侦查终结前至少安排一次会见
作者:周斌 刘子阳    发布时间:2015-08-21 10:39:44


    在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答复。侦查终结前,应当至少许可辩护律师会见一次。

    会议指出,在检察环节,目前律师反映较多的主要是贿赂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难。检察机关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于警告或记过处分。

    针对阅卷难,会议要求,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3个工作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目前,最高检正在研发、试点电子卷宗系统,将诉讼案卷材料扫描后上传至该系统,方便律师阅卷。

    会见强调,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都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诉逼供等违法情况,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合理意见被采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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