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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拟专门立法预防职务犯罪
作者:刘志月 曾雅青 发布时间:2015-08-24 13:51:02
渗透性强、窝案串案多、犯罪手段多样……针对近年来职务犯罪在重点项目领域易发多发的态势,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拟专门立法预防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近日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预防职务犯罪须制定工作计划 “随着国家、省一系列支持西部地区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恩施自治州经济社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作立法说明时透露,重点项目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专门立法预防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十分必要。 条例明确,重点项目是指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其意为防范在重点项目领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活动。”在解释条例名称的确立时,王海涛介绍,重点项目领域比重点项目涵盖的面更广。 为厘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边界,条例分别规定了人民政府、检察、审判、监察以及审计等机关的总体职责。 条例还规定,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重点项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重点项目领域实行报告书制度 为有效进行职务犯罪风险防范,条例规定,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报告书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对所实施的重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实施中重要环节的监督情况定期向同级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同时,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评估职务犯罪风险,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节点。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报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 条例明确,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建立和落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诫勉谈话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个人可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 “项目监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是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主体。”王海涛说,条例体现了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及审计机关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特定监督指导州内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职责。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 自治州、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形式,依法开展对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将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资料、情况;无法定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会计账目或者其他资料;无法定理由拒绝对预防职务犯罪实行所涉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行为的,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评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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