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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独吞”死亡赔偿金 婆婆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5-08-26 13:17:34


    本网讯(张瑜)  儿媳未将儿子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给自己,婆婆遂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分配该笔死亡赔偿金。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恩会给付原告张少英人民币70 000元。

    原告张少英的儿子王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在黔西县新田煤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身亡。经新田煤矿与死者家属协商,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王某某死亡赔偿金539 100元,丧葬费20 430元,矿方另给予了10 000元钱的现金补助。安埋死者王某某实际支出费用为77 500万元。现被告已将以上款项收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应享有的123 634.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田煤矿对工亡职工家属补助1万元现金,可以是矿方对家属配合处理此次事故态度的一种认可,也可以是对家属遭此劫难的一种帮助,且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1万元的性质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该款,不应纳入分配范围。新田煤矿赔偿死者王某某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539 100元,丧葬费20 430元在未分割前属王某某近亲属共同共有,扣除安埋死者的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后,对于所剩余的482 030元,原告张少英、死者王某某的二个孩子王某海、王某羽及被告杨恩会均可参加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王某某未来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在本案中不能简单等同于死者遗产进行平均分割。而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方式,并无具体明文规定。故法院认为在分割该款项时,应从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较为公平合理。死者母亲张少英已81岁,在(2015)黔县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案件中已获得了该案被告杨恩会支付的8万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留下两个孩子均年幼,由杨恩会一人抚养,且被告无固定经济来源,抚养两个孩子成年所需时间、费用、精力相应较大,因此,在分割时可以酌情多分部分,原告张少英可适当少分部分。综合全案,死者母亲张少英应获金额为70 000元较为适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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