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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擅自采挖白泥破坏矿产资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8-26 14:35:52


    本网讯(刘红连)  吉安井开区几位农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白泥并予以销售。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罗庆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庆云系吉安市井开区农民,与当地农民赖雄辉、周云贵、罗林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采挖白泥销售。1996年当地农民罗余银在吉安市井开区西坑水库北面建了一个青砖窑。2012年,赖雄辉从罗余银手中以13000元价格买下青砖窑。同年8、9月份,被告人罗庆云与赖雄辉、周云贵、罗林华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青砖窑下面及周围地段采挖白泥并予以销售获利。经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一地质大队鉴定,被告人罗庆云等人非法采挖的白泥为国家第三类非金属矿产资源——陶瓷土。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罗庆云等人非法采挖陶瓷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3719吨,破坏价值为548766元。后被告人罗庆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庆云向法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庆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罗庆云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庆云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分工不同,但无明显主、从犯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庆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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