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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名字写入购房发票 女方离婚索房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5-08-31 14:32:20


    本网讯(刘志峰)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审理中男女双方因婚前购买的楼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最终因争议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女方要求分得房屋的请求被驳回。

    2013年原告李婷和被告赵刚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为了结婚,被告赵刚于2014年3月购买了一户新建成的楼房,并个人出资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女友李婷的再三要求下,赵刚在购房发票上交款人一栏写了李婷和赵刚二人的名字。2014年4月二人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约定在半年后举行婚礼仪式。期间,赵刚陆续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在临近举行结婚仪式前一周,双方家长在商讨结婚事宜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二人的婚礼取消。随后李婷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对赵刚的性格了解不够导致二人无法相处,直至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请求对赵刚购买的结婚用楼房进行财产分割,理由是此楼房的交款收据上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应视为双方共同交的房款,属于赵刚对自己的赠与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刚同意离婚,但认为楼房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不同意李婷分割。经调查,该争议房屋在离婚诉讼时尚未进行权属登记。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上甘岭区法院依法作出了离婚判决,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关于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判决该争议房屋暂由被告居住使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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