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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明:丰富检务公开形式 深化基层检院检务公开
作者:赵晓明   发布时间:2015-09-01 11:21:08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成效的形式。作为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基层检察院,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基层院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制度自实施以来,已收到了明显成效,既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了执法行为,又提高了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意识;既促进了检察队伍建设,又密切了检民关系,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但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重视。在检务公开的目的上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行了,不管效果如何。有的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会搞乱秩序,增加更多麻烦,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还政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做文章。

  (二)公开内容不够全面。鉴于目前的社会法制环境条件,检务公开未能在更宽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上展开,多是选择一些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相关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案件的进展情况等真正重要、群众要求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公开不够,造成人民群众对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了解不多、印象不深。

  (三)公开形式不够规范。目前的检务公开多是一种单向的宣告式公开,但公开什么,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等,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也大多局限于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情况通报会、检察宣传等常规形式,容易产生形式高于实质的弊端。有的偏重于公布检务执行的结果,忽视检务执行程序的公开。有的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或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往往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检务公开工作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对如何组织实施,如何保障,以什么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等监督制约措施,缺乏全面具体的考虑,且在各级检察机关还未形成检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由于责任规定不明确,实行检务公开多是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但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务公开的实效。

  二、基层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几点建议

  按照检务公开价值取向的要求,针对检务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在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应提高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途径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公正。

  (一)提高思想认识程度。权力离开了监督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中由谁来监督?如何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课题。检务公开可以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社会各界能够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把干警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在密切党群关系、体现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具体工作中时时抓紧抓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二)完善检务公开内容。检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公开到什么范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认为,凡在检察工作中涉及的、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即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公开。

  1.性质职能。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等原则性的制度规定。

  2.检察业务。主要指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监所、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的一般性办案程序、内部操作规程、监督保障措施。如各部门之间的具体工作程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法律监督的结果、案件质量要求、执法执纪监督办法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奖惩规定、错案责任追究等等。

  3.检察政务。主要指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思路、重要工作部署、机制体制改革、队伍建设管理和阶段性的工作要求、计划、目标、进度等情况以及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同时,除人大依法任命的干部外,还可将内设机构负责人、检察官任免情况等人事制度有选择的公开。

  4.检察事务。主要指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计财装备、科技强检、重要活动、重大接待等内容,也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向社会各界公开,积极争取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以改善办公办案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三)丰富检务公开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原来的检务公开形式已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的效果。为此,基层院要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拓展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检务公开工作。

  1.重点抓好办案公开。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每个部门都要落实好,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要看到,只有抓好关键部门的落实,检务公开才能真正落实,并逐步完善发展。当前,必须抓好侦监、公诉、反贪、反渎、预防、监所、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因为这些部门和办案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职能是群众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所以开展检务公开的效果会更好,也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具体工作中,特别是要实行权利告知义务制度,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和应告知事项全部公开上墙,并建立办案“告知卡”,在干警执行公务时发放,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和亲和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阳光执法。

  2.继续采取传统方式。由于基层院没有下属机构,远离城区的乡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相对较少。当前,深化检务公开,还要注重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通过报送新闻稿件等形式,加强检察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在每一个乡镇机关所在地设置“检务公开墙”,按照“检察职权、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纪律、检察事务”等进行分类,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3.实行电子检务公开。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有条件的基层院可以设立检务大厅,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也可存入触摸屏让群众随机查阅,做到受理、接待、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同时,要开通互联网检务网站,拓展检务公开的新途径,开设业务工作、检察新闻、检察信息、理论调研、工作动态、检察文化、举报信箱等多个栏目,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搭建与社会各界理解与沟通的桥梁,可以把检察开放日活动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新形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参观检察机关,采取看展览、听讲解、看宣传片、听报告、开座谈会、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开放日要明确开放的时间、组织形式、活动路线、活动内容、和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做到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简便规范、有章可循。

  (四)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检务公开将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极强的敏感性。因此,为促进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发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基层院在实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应当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并赋予足够的权力,挑选精通检察业务、政治责任感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人员,专门负责检务公开工作,对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确保检务公开的效果。

  2.严格公开程序。要科学设计检务公开的各个程序环节,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做到有公开、有审批、有反馈、有办理、有检查,保证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如各业务科室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办案人员身份公开、执行公务事由公开;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接触多的部门,也要积极宣传检察机关职能,严格落实自身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具体措施。既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和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也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使检察工作在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中合民心、顺民意。

  3.加强考核监督。要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检务公开纳入办案质量考评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以进一步提高干警执行检务公开的自觉性。

  4.注意保密工作。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工作内容,而检察保密原则要求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但检务公开也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来说,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当务之急,要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从制度上解决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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