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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结伙盗摩托车及生姜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02 10:22:38


    本网讯(丁红)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黎绍荣、吴和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均处罚金。

    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黎绍荣窜至崇仁县三山乡集镇菜市场附近见被害人邹某的店门口停有一辆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车电线剪断并将该车盗走,次日晚上黎绍荣驾驶该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崇仁县交通圆盘处与一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黎绍荣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车价值4419元。

    2015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黎绍荣窜至崇仁县白路乡乐家洲村,见被害人乐某家门口停放一辆蓝色金轮牌三轮摩托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车电线剪断并将该车推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2015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黎绍荣伙同被告人吴和清驾驶盗得的三轮摩车窜至崇仁县三山乡流坊村,见被害人杨某家阳台下停放一辆灰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即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该车电线并将该车推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375元。

    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黎绍荣伙同被告人吴和清携带塑胶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盗得的三轮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洛市镇东安村岩前组坑仔里山,将被害人周某埋在该山上的生姜360斤挖出装袋准备用三轮车拉走,由于三轮车掉至马路下起不来,两人遂将生姜及三轮车丢弃在现场后逃走。经鉴定:被盗生姜价值2160元。

    综上,被告人黎绍荣单独作案2次,伙同参与作案2次,共计参与盗窃作案4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454元;被告人吴和清伙同参与盗窃作案2次,赃物价值人民币853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绍荣、吴和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三起、第四起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黎绍荣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和清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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