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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在网吧内销售毒品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06 11:23:16


    本网讯(张瑜)  原本应该享受青春的未成年孩子,却因为贩卖毒品而步入铁窗。2015年8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在黔西县城龙泉路龙泉网吧内向吸毒人员黎某贩卖毒品可疑物0.09克,得款100元。同日15时许,被告人再次在龙泉网吧内向黎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0.09克、赃款200元及手机一部。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0.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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