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一烧烤摊主与旁边烧烤摊的两位顾客发生口角后,该摊主用刀将两位顾客刺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伦军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陆伦军在米易县攀莲镇烧烤城摆烧烤摊时,与旁边烧烤摊的顾客贺某某、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陆伦军持刀将被害人贺某某全身多处刺伤,并致贺某某小肠穿孔。李某某左手肘部、右大腿内侧被陆伦军刺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陆伦军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伦军与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分别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伦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陆伦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此次纠纷中,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陆伦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伦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