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庆铿) 9月2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郑赞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桥来到横县横州镇城司路被告人郑赞祝经营的卖鱼摊处,欲拿走摊位案板上的鱼鳔,二人为此发生争吵。期间,黄某桥将郑赞祝用于装钱的塑料桶拿起后拍在案板上,并拿出桶里的钱丢在地上。郑赞祝见状走向黄某桥并用左手臂横拨黄某桥的胸部,致使黄某桥从卖鱼摊处的台阶上摔倒到公路的路面上,造成黄某桥头部受伤。不久,黄某桥的妻子苏金凤到卖鱼摊处将黄某桥扶回家中休息。20时30分许,苏金凤发现黄某桥呼吸急促后拨打120送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桥因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脑疝死亡。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赞祝因琐事在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用手横拨被害人致摔倒,造成被害人黄某桥因头部损伤致颅内出血,脑疝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赞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从案件的事实看,是因黄某桥欲拿走郑赞祝的鱼鳔并将郑赞祝塑料桶里的钱丢在地上而引起的,黄某桥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故对被告人郑赞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赞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