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驾拖拉机避让行人刹车失控撞死1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08 15:55:57


    本网讯(刘万春)  该男子在国道上超速驾拖拉机,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横穿马路,男子一脚急刹车,顷刻间拖拉机就掌控不住,发生侧滑,眼睁睁看见拖拉机撞向路边的其他两个行人和一辆电动车,男子停车后赶紧报警,但被撞的一行人已当场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为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黄为雅驾驶拖拉机沿320国道由江西省宜春市市区往袁州区三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阳镇邮政储蓄所门口路段时,被告人黄为雅为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踩了刹车,车辆突然失控,往道路左侧侧滑,撞到了当时站在马路边的李某甲、李某乙及彭某某放在路旁的一辆三轮电动车,致使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彭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为雅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事故定性做出认定,被告人黄为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为雅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李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为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为雅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符合自首的条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黄为雅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黄为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