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补偿款分配等问题 3村民参与堵路阻工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09 14:57:25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北山村一队的农民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因对补偿款分配及铁路施工方修路、修水沟等问题有争议,积极参加近四十位村民的堵路阻工活动,并在阻工活动中起重要作用,致使铁路救援通道建设停工近一个月,造成了严重损失。2015年9月8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建刚(男,41岁)、李明旺(男,39岁)、李君凤(男,36岁)均是广西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北山村一队青年农民。

    2014年11月13日,灵川县灵田镇人民政府与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所在的灵田镇四联村委北山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书面《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征地用于贵广铁路专用救援通道及斜井。为确保集体征地款安全,北山村民小组委托四联村委领取、保管征地补偿款。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因对补偿款分配及铁路施工方修路、修水沟等问题有争议,从2014年12月25日下午开始,与村民李永飞(另案处理)、李金凤(在逃)在北山村后山,积极参加近四十位村民的堵路阻工活动,并在阻工活动中起重要作用,将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第六项目经理部进入铁路救援通道施工现场的道路用石头、树桩阻断,还以在路上架锅煮饭、搭蓬设卡等方式不准项目部施工运料车辆进出工地,阻路造成铁路救援通道建设停工近一个月。经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贵广铁路第六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532元。

    2015年1月21日、3月24日,李明旺、李君凤、王建刚先后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审理期间,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家属赔偿了贵广铁路第六项目部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贵广铁路第六项目经理部长时间无法进行施工,造成了严重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王建刚、李明旺、李君凤自愿赔偿贵广铁路第六项目部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