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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作者:赵志锋 发布时间:2015-09-10 10:29:59
9月9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兰州市华侨实验学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依法惩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据悉,将新闻发布会现场搬进校园,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班主任体罚学生致其重伤二级 刘某系甘肃省通渭县某学校教师,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某因该班学生张某偷拿别人作业本,便在张某脸上打了两巴掌。上午第一节语文课、第四节品德课由刘某授课,课堂上,刘叫张某将双脚搭在课桌上,双手撑在地面做“俯卧撑”,同时用拖把把子在张某屁股上打了数下。下午第二节课上,因张某将正在书写的课堂作业谎称家庭作业,刘某便将张某拽起,在张某脸上打了几下,用脚在腿部踢了几下,后用木质笤帚把在张某屁股上、头部打了数下。 当日,张某因头疼头晕被送往通渭县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硬模下血肿、头皮血肿,并于次日凌晨手术治疗。经通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学生张某学习不认真为由,责令张某将双脚搭到课桌上,双手撑在地面做“俯卧撑”,又用巴掌殴打、用脚踢、用拖把把子、笤帚把等对张某进行殴打,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而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属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殴打受害人后,积极抢救治疗,主动向学校报告了案件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辍学后沉迷网游绑架杀害表妹 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李某均是未成年辍学学生。2011年10月25日晚,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李某未表示参与。次日下午5时许,王某在甘肃省张掖市某小学等候表妹邵某放学,之后将其骗至一土坯房处,王某假装给邵某父亲打电话,让李某某将邵某骗至房内“做掉”。后王某找来碎酒瓶颈、尖木棍等工具,与李某某一起将邵某杀害。 当晚二人遇到李某后,王某告诉李某绑架了一个小女孩,并让李某去找30元购买手机卡。李某在明知王某购买手机卡是用于给人质家属发勒索短信的情况下,到其家中取了30元交给王某。王某用购买的手机卡多次给被害人邵某的母亲发信息,勒索赎金20万元。同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王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同案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现金购买手机卡向被害人亲属发短信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长为女儿出头打伤小学生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师某某听女儿师某说其被同班同学陈某欺负。次日7时许,师某某到甘肃省瓜州县西湖乡某小学一年级教室内,对陈某以扇巴掌、踢屁股、用笤帚把打胳膊的方式,致伤陈某。经鉴定,陈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师某某先行支付被害人陈某医疗费等费用8786元。 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师某某殴打未成年在校学生,酌情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教师猥亵强奸学生获刑五年 2010年4月的一天中午,甘肃省甘谷县某学校教师苏某借口给丁某教英语,将丁某带到树林里,对其进行猥亵。此后,苏某又先后数次对丁某进行猥亵。2011年1月,期末考试结束后一日晚上12时许,苏某看见丁某替老师阅卷,便产生强奸丁某的想法。待被害人丁某回到宿舍后,苏某窜至丁某宿舍,将被害人猥亵之后,对其实施了强奸。 甘谷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法,利用其教师身份,对未成年学生强制猥亵,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在经济上作了一定的补偿,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苏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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