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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涉嫌虚假广告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15-09-10 13:32:26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一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被质疑。近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举办的宣传贯彻广告法座谈会上,多位民间打假人认为“六个核桃”涉嫌虚假广告。

    新修订的广告法自今年9月1日实施,为了宣传贯彻修订的广告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与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就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虚假广告的识别、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等议题进行研讨,并学习了新广告法相关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孙颖教授还做了《广告法与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提高》的专题发言。

    会上,民间打假人叶光针对“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提出质疑。他经过调查认为,根据《本草纲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文献,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虚寒喘嗽,肠燥便秘。因此,核桃并没有健脑的专门功能。“六个核桃”的广告是明示消费者该核桃饮品可以补脑,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早在2012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声明“国家从来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

    座谈会上,民间打假人邢志红还就“新《广告法》:从‘六个核桃’看名人代言应责利相当言于律己”做了专题发言,认为依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对商品作推荐、说明,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影响非常大,若需要补脑保健的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就会购买该产品,而食用该产品后达不到补脑保健的效果,事实上,就是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鲁豫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明知“六个核桃”的上述广告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仍然为其作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打假人刘殿林近日还一纸诉状将“六个核桃”的厂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而购买“六个核桃”消费者焦琳,也向“12345”进行了投诉。

    中国政法大学孙颖教授认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广告领域性质最为恶劣的违法行为之一。新《广告法》第28条除了对虚假广告给出了定义,“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列出了虚假广告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即“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既有可能是完全或部分虚构,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有可能并非虚构或并非完全虚构,但采取了一些引人误解的表述,两种情况都导致了一个后果——“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消费者受广告宣传影响实施了购买行为,而无论是那种情况,都属于虚假广告。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告诉记者,宣传贯彻新修订广告法的座谈会,为对“六个核桃”广告质疑的民间打假者提供了展现平台;同时,会议也邀请了“六个核桃”的生产厂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希望知道核桃营养是怎样有益大脑的。但种种原因,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未到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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