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金溪县检察院实行不立案线索检委会备案制
作者:吴志球   发布时间:2015-09-10 13:52:06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杜绝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系案、人情案,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切实加强不立案线索监督,实行不立案线索检委会备案审查制,防止有案不立,徇私枉法。

  “以往线索由控申部门受理后由办案部门或者控申部门进行初核,并且由控申部门对不立案的线索进行审查,为强化监督,将不立案线索审查上提一级,由检委会实行备案审查。”该院检委会秘书刘建峰说。据了解,该院制定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案件线索初核部门要在作出不立案决定后7日内,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卷宗移送检委会处备案,检委会在15日内召开会议组织审查。

  “无论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都必须慎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负责,及时将初核及审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不然不仅会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还可能会引发涉检信访。”控申科科长饶赞说。检委会会议审查时,由线索初核人及控申部门共同向检委会做调查报告,审查的重点包括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全部查清、办案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是否认真执行办案纪律。

  根据审查结果,检委会将作出维持不立案决定、建议重新初查、移送侦查部门立案等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举报人。

   此外,该院在办法中,进一步引入外部监督,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举报线索实施监督,该院定期将线索初核情况通报人民监督员,虚心听取监督员意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