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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法官和律师研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1 09:01:42


    本网讯(曹永学)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为工地供应了建筑材料却拿不到钱,该向谁讨要?9月9日下午,河北高院民二庭法官和省会部分律师,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力求探索出河北省对此类疑难问题的司法裁判标准。

  省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学术界、法律届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些疑难问题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认识上的差异,有时造成法官、律师在个案上的对立,直接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为此,省法院、省律协共同组织了这次研讨会,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力求统一认识,探索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裁判标准。

  此次研讨会设置了5个议题:一方以对方未开发票为由,行使抗辩权不支付价款的问题;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如何认定的问题;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对于五个议题,律师、法官先发表个人观点,然后全体人员自由讨论,一些问题争论热烈,有的争议较大。例如,关于合同解除权,有的律师认为,为了培养社会契约精神,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维护合同约定的严肃性,违约了就应该解除。一部分律师认为,解除合同要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一般性违约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应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有人认为,尽量维护交易秩序,但要看合同违约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关于加价款(主要涉及钢材、煤炭等)问题,有的律师指出,由于目前市场不景气,全国惯例是,钢材供货商先供货,后收货款,但每吨钢材在付款期限内要有加价。而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法官不是按合同约定裁判,常比照银行贷款利息调整加价,贷款利息比加价低的多,这就损害了供货方的利益,建议法官不要轻易改变当事人的商业约定。在这一点上,参加讨论的法官也有同感。

  省法院民二庭庭长戴景月表示,同在法律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应该建立健康有效的业务交流渠道,抛开个案,对河北省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统一认识,既促进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也便于律师妥善设计诉讼策略,他希望广大律师对法院审判工作直言不讳,多提意见建议,共同促进河北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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