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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院通报24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作者:杨傲多   发布时间:2015-09-18 13:13:47


    最高法院9月18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第一批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是自2007年至2014年间,发生在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这四个省(市)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共67起,其中包括四川法院提供的24起案例。现场,四川法院对24起案例中的3起进行了简要通报,分别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楚某某抢劫罪案。

    记者从省法院刑庭了解到,24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罪中,一方面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教育缺失的现状。校园暴力犯罪的行为人有时仅因为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有时仅因为同学之间很小的过节,便逞能泄愤,对同学痛下毒手,虽然犯罪诱因都很简单,主观恶性较小,但是犯罪后果相当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也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在信息时代下,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大大增加,加上青少年自制力及自我约束管理能力不强,很容易沉溺于网络,受网络暴力或色情等的不良影响容易引发犯罪。在24件案例中,有两起故意伤害案件是因为在网络聊天发生纠纷,而引起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愤怒,进而决定“教训”被害人,导致严重的后果。

    记者看到,24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抢劫、抢夺财物的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多为校园抢劫,甚至有年龄稍长的行为人多次带领数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

    省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案件情况看,“校园抢劫”现象属于校园暴力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比一般刑事案件危害更大、影响更坏。被抢的多为中小学学生,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遭到抢劫后多采取“自认倒霉”的态度,有的学生因怕大人担心而不敢向老师、家长汇报,天真无邪的幼小心灵独自承受着巨大的恐惧和伤痛。

    该负责人指出,“校园抢劫”现象还直接威胁整个社会治安,有些未成年人为实施抢劫行为甚至成立或参加了一些所谓的“帮”“会”,试图通过“集体”的力量达到抢劫的目的。而这些组织由于缺乏正确引导,往往会引发打架、斗殴、伤害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因此在校园暴力中,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也呈多发态势。

    24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侵犯女性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也不容忽视。省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犯罪的性质非常恶劣,且对于女性被害人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让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未成年人法制意识淡薄。

    上述多种类型的涉校园暴力犯罪呈现出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对此,省法院刑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既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维权”教育,又要加强对学生的定期心理疏导。通过强有力的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逐步建立法制意识,排解不良情绪,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可以设置能够集中精力专司校园保卫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务,同时可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整顿,建立和完善保卫队伍。

    三是尝试实行“包校”制度。由有关部门牵头,责成一个政法单位包一个学校,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及时解决学校及其周边地带的治安隐患,还学生们“一片安静”。

    四是寓教于审判中。在审判过程中,应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充分利用“社区矫正”这项“标本兼治”的措施,在避免未成年人被告人“交叉感染”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管,真正达到矫治效果。另外,在现有法律中禁止未成年人在某段时限内进入营业性网吧及游戏厅,多措并举,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和挽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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