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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铁路法院上门调解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
发布时间:2015-09-25 16:13:17
本网讯(薛行山 熊妍) 9月22日,河南省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专程前往湖南省长沙市,以上门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彰显了铁路法院法官司法为民、服务百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2014年2月,原告湖南长沙某公司根据被告中铁某集团公司下属京福铁路闽赣段VI标项目经理部的要求,向该项目经理部提供螺杆调节器、U型卡槽、撑拉杆等物资,合计价款106 200元。供货完毕后,被告未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6 200元及利息13 115.7元。 洛铁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民事庭决定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快速解决矛盾纠纷。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在庭长的带领下,来到原告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上门调解。在调解前承办法官反复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制定调解计划;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深入浅出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打消双方顾虑,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见,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3万元货款,并表示一定按调解协议按时付款。 案件的成功调解,是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以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大力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该院上门调解的做法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畅通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展现了铁路法院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交口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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