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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不到庭 靖西法院依法裁定撤诉
发布时间:2015-10-09 15:49:34
本网讯(吴合勇) 10月8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纠纷案。由于原告与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民事撤诉裁定,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王庆诉状称:2015年3月28日,家住靖西县壬庄乡的张忠家里起建新房,便邀请原告等五人隔壁邻居前去帮工。在建房过程中,由于脚手架潮湿,导致原告摔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38元。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但被告却认为原告安全意识不强,才导致其意外受伤,因此拒绝赔偿。王庆索赔无果,遂于今年9月2日一纸诉状将被告张忠及其家人告上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给原告王庆与被告方相应的举证期限,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到开庭时,原告没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申请延期开庭,且被告方也没有提起反诉,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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