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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施行检察权运行权责清晰的办案责任制
作者:李轩甫 王兴安   发布时间:2015-10-22 14:01:54


    10月20日,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印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办案组织,细化权力职责,探索监督措施,进一步推进检察权运行权责清晰,规范适用。

  据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办案组织。《办法》规定,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实行相对固定的独任检察官办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建临时办案组。二是实行全员办案。《办法》要求,进入员额检察官包括院领导实行全员办案,既可以担任独任检察官,办理侦监、公诉、民行案件,也可以参加办案组参与办案,规定办案数不低于该部门上一年度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20%。三是细化权力职责。《办法》对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进行详细划分。不批捕、不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立案、刑事案件抗诉等权力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部门负责人不仅办理案件,还具有指导办案、审查案件、行政管理等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当事人、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工作可以有检察官助理完成。四是强化办案质量监督。《办法》要求,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在做出决定前,均应当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备案。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意见与不一致的,可以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出现重大分歧、可能造成案件质量问题、具有疑难复杂的不批捕、不起诉等情形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分管领导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抽查案件、听取汇报、旁听庭审、应用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改变检察官的决定,并对改变部分负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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