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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检察院从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
作者:吴志球   发布时间:2015-11-03 14:07:49


    “犯罪嫌疑人自首为什么没有到案情况说明,犯罪事实是嫌疑人主动交代的还有办案人员发现后坦白的?”近日,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案件可疑之处向办案人员进行追问。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针对反贪、反渎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当控辩交易,以认定自首为由将已掌握的犯罪实施认定为自首等不规范办案行为,从严整治。日前,该院针对这种不规范行为出台了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自侦部门应当对自首证据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关于嫌疑人到案说明,并注明自首地点、时间及见证人。对办案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要证据后交代的,不得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该院公诉部门加大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审查力度,案件承办人需对自首情节自行专门审查,就案卷所反映的情况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向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证人予以核实,对缺乏证据材料,仅有嫌疑人供述的不得作为认定依据。此外,为防止办案人员恶意改变自首证据,对自首材料不予提交等问题,该院要求公诉部门在提审过程中应当向嫌疑人送达自首、立功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身及立功权利。

  “检察机关不仅需要收集被告人有罪证据,同时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通过严格自首认定,确保案件公平公正”金溪县检察院检察长雷鸣说,连日来,该院已对两起不具备自首情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予认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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