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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06 10:56:15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改装射钉枪案件,以被告人冯钱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同时没收随案移送的枪支一支,射钉枪底火23颗,钢珠弹95颗。

    2012年被告人通过朋友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并在泰宁城关购买了钢管,后将该射钉枪及钢管交由他人改装。改装好后,被告人进行试射钢珠弹成功,并将该枪存放于自己在水电站的宿舍内。2015年2月4日,泰宁县民警在被告人水电站其宿舍内查获该改装的射钉枪、射钉枪底火23颗及钢珠95颗。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把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据此从轻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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