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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彦: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职务犯罪的新思考
作者:张雪彦   发布时间:2015-11-09 11:15:26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空前,反腐机制建设趋于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在这种新形势下,各种腐败现象,尤其是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因此,探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等问题,对于推动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

  自古至今,职务犯罪是一种影响巨大、备受人们关注的犯罪。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由此可见,职务犯罪的危害之大,已达到祸国殃民的地步。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破坏经济建设,另一方面极大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如果不严惩职务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清明的政治氛围,有可能使我们亡党亡国。

  二、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空前,中央巡视组进行常态巡视,各级纪委和检察机关出台多项规定,对腐败现象和违规违纪行为重拳出击,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种职务犯罪。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呈低发态势,但职务犯罪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懒政怠政、不作为。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意思是不处在那个位置,就不谋划有关的事务。但我们个别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位则不谋其政。他们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其履行职务,懒惰懈怠不作为,混天磨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这种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职权,但是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其职务有着内在的联系,没有履行职务范围内应尽的义务。

  (二)胡作为、乱作为。在职务活动中,有些人滥用职权,亵渎职务的管理职能。他们中有的人,碍于办事人的面子,不愿意拒绝;有的人是思想松懈,态度不认真;有的是自己受到冲撞,脸面上下不来。于是不该办的事乱办,该办的事不办,不负责任,胡乱审批,不负责任的拒绝,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三)为他人谋利。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有些人利用其职务上的地位、机会和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同学甚至不相干的人谋利。这些人,有的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为自己相干的人谋利,有的是因为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认真,致使他人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同样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属于犯罪行为。

  三、经济新常态下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自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中共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国家强力反腐面前,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懒政怠政、胡乱作为等渎职侵权现象,这是更深层次的腐败。这种表面上懒惰、随意的腐败,看似无关紧要,却能给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甚至比贪污、受贿要大许多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究其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宗旨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不高。我国有个戏曲《七品芝麻官》,主人公唐成有一句名言:“为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可见,为民办事是做官的本职工作,这是古人都明白的道理。但我们个别公职人员,没有牢记党的“为民”宗旨意识,不注意科学世界观的养成和强化,自身素质不高,意志力薄弱,抵不住腐朽思想和享乐的诱惑,经不起考验,他们在工作中逐步把“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抛到脑后,偏离自己人生追求的轨道。他们对待吃喝享乐,心中有向往,但是又碍于反腐的高压态势,不敢做贪污受贿等违法之事,位具官位但又心有不甘,于是懒政怠政现象就应运而生。

  (二)思想转变落后于时代发展。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各级部门由职能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人们的社会活动、生活方式、工作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人仍拥有过去“官本位”的惯性思维,放不下“官老爷”的架子,高高在上,从内心深处没有把“服务人民”当作自己的工作追求。他们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仍然摆架子,拿官腔,嘴里说的“为人民服务”不是出于真心,出现不作为或者胡乱作为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法律意识淡薄。宋代苏轼有一句诗:“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说的是人在庐山中,只能看到它的一部分。我们有些机关工作人员,也正像苏轼说的那样,只懂得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一部分知识。他们只注重业务知识的提高,而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对国家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他们中部分人,只知道贪污、贿赂是犯罪,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表现形式、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知之甚少,对懒政怠政、胡作为乱作为等渎职行为认识模糊,认为不干事不是什么大事。还有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表示不理解,甚至还有抵触行为。一旦因为懒政怠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时,他们就与罪犯画上了等号。或许,他们自己还感觉不到事态的严重。

  (四)消极思想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五千年的发展历程,在发展历程中,过去的宗祖、邻里等观念深入到人的内心,非常顽固。受这些思想影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亲情、族情、友情等种种考虑,碍于人情面子而实施枉法徇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筹码和便利条件,颠倒了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在中国社会和经济都步入快车道的今天,任何一个官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都可能形成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危害。因此采取适当措施,预防懒政怠政、胡作为乱作为等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努力工作,远离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一)加大打击力度,震慑懒政怠政等渎职行为。这些犯罪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也可能没有受贿,也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其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贪官固然应该严惩,但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惩处。只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渎职侵权犯罪,从法律上进行震慑,才能引起公职人员的重视,也才能很好地预防昏官、庸官、懒官、恶官的出现。据《凤凰网》消息,国务院大督查第二批再次问责结果公布,针对资金沉淀、项目拖延等懒政怠政不作为等典型问题,依法依规对249名干部问责,其中厅官41人,县处级139人。本次问责,坚决彻底不留情面,对有关地方触动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二)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为民、勤政的篱笆。在保持对懒政怠政等行为的高压态势下,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常态的问责机制,筑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民、勤政的篱笆。要从立法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懒政怠政等行为的追诉,降低追诉标准,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实行对懒政怠政等渎职犯罪案件的“零容忍”,使他们认识到懒政怠政等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严厉性,从心理上产生恐惧。常态的问责机制,使他们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即使当一天和尚也必须撞一天钟,而且撞的还要响亮。近日,衡水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衡水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为官不为”具体情形,确定了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多种问责方式,并对从重问责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制度建设的一个很好的范例。

  (三)加强“为民”宗旨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素质。 “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孙中山的“天下为公”,表现了他作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为政素质,以及对自己职位的深刻理解。懒政怠政、乱作为等行为的根源,在于这些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的低下,所以加强“为民”宗旨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是解决干部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行为的必由之路。一是通过各项专题活动加强教育。近年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提升了干部的“为民”意识和公仆观念。二是加大思想培训力度。通过上级机关定期的教育培训、省市县思想教育大讲堂等培训活动,来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使“为民”意识深入到他们的脑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自觉行动。

  (四)搞好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国家机关干部中的很多人,服务意识比较弱,“不作为不是犯罪”的认识,在这些人中还有较大的市场。预防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犯罪,就要祛除他们“不作为不是犯罪”的心理认识。一是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到服刑场所参观,增加他们的感性认识。现身说法是做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响的警钟,机关工作人员到服刑场所,亲身聆听犯罪人员的讲述,是最好的警示教育。今年,我院组织部分机关人员到南河、隆尧等服刑场所,聆听因怠政懒政不作为而造成渎职犯罪的讲述2次,使参观人员受到震动很大。二是开展经常性的渎职侵权犯罪展览。为做好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我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基地,辟出专栏,在醒目位置重点介绍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危害和具体案例等内容。今年4月和8月,组织机关干部参观展览2次。这些展览活动,使参观人员对懒政怠政不作为等渎职犯罪有了清醒的认识。他们表示,今后一定以此为鉴,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组织的参观活动,达到了预期的预防效果。

  参考文献:

  [1]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 马长生:《渎职犯罪与量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 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4] 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 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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