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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结后不腾房 女方申请排除妨害居住权
发布时间:2015-11-25 10:31:28
本网讯(何永明) 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又妨害申请人秦芳的居住权,11月24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申请人秦芳排除妨害的申请,决定对被执行人肖某处以罚款2000元,肖某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申请人秦芳的居住权。这是安福法院在案件执行终结之后,对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期限内再次对执行标的有妨害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一例。 秦芳一年前与丈夫肖某离婚,按照调解书,秦芳分得房屋的第一层,肖某得第二层。肖某离婚后另娶,一直不愿意将房屋交秦芳居住,故意将稻谷及杂物堆放在一楼。秦芳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肖某只得将一楼腾空,秦芳入住。 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时间,肖某趁秦芳不在家之机,又将一楼房间的门锁全部换掉。秦芳找肖某理论,肖某置之不理并下了“逐客令”。言语冲突上升为肢体冲突,肖某还动手打了秦芳。 气不过的秦芳再次来到法院执行局,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把所有的门锁换回来,恢复原状,并支付其医疗费3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对肖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将门锁换回,恢复原状。肖某缴纳罚款并保证以后与秦芳“秋毫无犯”。双方还就医疗费的赔偿另行达成了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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