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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林森浩之死
——浅析林森浩案中的刑法基本原则
作者:桂晨博   发布时间:2015-12-14 10:27:29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林森浩投毒一案日前在最高院的一纸核准死刑判决书中落下帷幕,但关于本案的讨论却并未因此尘埃落定,又不出意料地成为了新闻热点,而舆论却似乎让这两个本来就十分不幸的年轻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再次成为了哗众取宠的消费品,让身为法律人的笔者不禁有些心寒。

  在本案中大家似乎关注的热点都是谁更更可怜?谁更值得同情?被告人林森浩到底该不该死?而很少有人去考虑这个案子背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原则。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法律虽然是生硬死板的文字条文,它生杀予夺、冷酷无情;但它冰冷之中包含着温情,严厉背后充满着仁慈;它惩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它限制是为了更多的自由。法律像阳光一样普照着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着万物,它是人类真正的守望者和保护神,我们应当崇尚它,景仰它。

  本案中,首先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结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来看,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以公民生命权利为犯罪客体的严重犯罪。在本案中,根据最高法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林森浩在案发前一年多做医学动物实验时,使用过二甲基亚硝胺,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林森浩为泄愤,有预谋、有计划地向宿舍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黄洋接水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医院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被害人救治,其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本案之所以能够在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也正是和刑法的第二项基本原则——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有关。我国有句俗语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基本原则最形象和最朴素的诠释。即使林森浩年纪轻轻,是父母含辛茹苦培养出来的研究生,人生美好,前途似锦也不能例外,除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可以获得宽恕或较轻的处罚外,其他人,无论身份、背景、成长经历等有何不同,在刑罚面前都是同等对待的。我想本案之所以能成为新闻热点的原因之一应该也是因为本案的被害人和被告人高学历的背景吧,但这并不能左右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

  最后要说的是刑法的第三个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笔者却注意到只有一个人还略微清醒,那就是被告人林森浩,他在采访中提到关于自己若被核准死刑后的感受是“对我来说意味着偿债”。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林森浩虽用了最通俗的语句却诠释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这个刑法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而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致使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就理应积极地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实际行动真诚地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不应企图通过借助某些媒体和看客挥舞着道德的大棒,打着“监督司法”的旗号去干预司法,甚至绑架司法。

  当然,我们每个人既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更是法治社会的参与者、受益者,也都有权力去关注、议论、评判一起司法案件,但不能因为结果不合我意,就不满、愤怒、猜忌、谩骂甚至怀疑司法公正。当把一个案子炒作成新闻热点的时候,众生喧嚣,舆论哗然。一旦热度消退,或者有了更大的热点,一切所谓的关注都会如同泡沫般马上消失。这次舆论的盛宴,只不过消费了这两个年轻的生命,一次次撕开两家人的伤口撒盐,却丝毫唤不起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仰,且不说这些别有用心的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良知和道德如何,试问:这样的媒体报道和新闻关注,对这个社会又有何益处?

  公民意识的觉醒是好事,它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希望这个案子可以真正尘埃落定,愿我们这个社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也越来越少。而让法治真正成为根植我们每个公民的内心,让它在我们心中落地生根,发挥它应有的效应,这条路一直就不那么平坦,还需要我们更多的努力与付出。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法律资讯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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