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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法院成功为县博物馆收回门面
发布时间:2016-01-05 11:15:44


    法律资讯网讯(谭燕 李育银)  12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采取协调与信用惩戒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执结了县博物馆与被执行人丁某、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丁某、金某偿还了逾期租金,并返还了所租赁的房屋。

    2012年1月1日,石门县博物馆与丁某、金某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石门文庙西侧临街面属于县博物馆所有的门面租赁给丁某、金某等人经营,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月租金350元。2013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按原来合同约定继续履行。2014年11月19日,常德市文物局向石门县文物局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收回文庙所出租全部门面,以确保文物安全。2015年1月17日,石门县文物局和石门县博物馆向被告等租赁业主发出《关于收回博物馆(文庙)门面出租房的再次通知》,要求承租人于2015年2月10日前返还所租门面。因双方就门面收回问题发生争议,被告交付租金至2014年12月31日后未再交纳,也未按原告要求返还所租门面,原告遂诉至该院。石门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付应交租金,并返还所租赁门面。

    在该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将其执行立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告知被执行人理应按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另一方面,鉴于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困难,希望申请方给予适当让步。石门法院进行执行信息公开后,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各家商业银行与征信系统对接后,在该案件未执行结案之前,将不得为其办理贷款等信用业务。只有将案件执结,法院在公开的执行信息中作结案处理,征信系统才得以解除对其贷款的冻结。其中,有一位被执行人急需贷款未果。在法院的协调和信用惩戒双重作用下,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将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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