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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法官辞职信走红网络”谈法官待遇问题
作者:刘黎明 张毅   发布时间:2016-03-07 14:07:13


    “初则喜正义之伸张,乐法律得施行,不屑媚俗,安于清贫。久矣疲命于杂务,掣肘各情形,荒于教子,未尽孝心……”2月23日,这一则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辞职信在微信朋友圈悄然走红,网友盛赞辞职信文采飞扬、笔者文字功底深厚,感叹辞职甚为可惜。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这位法官在辞职信中写道“入岳法十载,不可谓未坚持,耕耘民商一线”,说明其在在民庭审判办案一线已工作10年。在辞职信中,这位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抱怨工作“久矣疲命于杂务,掣肘各情形,荒于教子,未尽孝心”,尤其“今已累案牍、显劳形,业务未见精进,激情日渐消弭”。最后,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自己将“舍法槌于公堂,求自在于市井”辞职,从事审判工作10年,既没有对不起獬豸(一种象征公平正义审判的神兽),也没有愧对象征正义和法律的忒弥斯女神。读罢此文笔者感觉到,这不是一个孤例,因为早在几年前北京法院系统就曾经出现过三位年轻法官,集体辞职的事情,此外笔者在网络上了解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法治社会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成倍增加,基层法院法官工作量水涨船高,法官加班累于案牍已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胡昌明博士后所做的《中国法官职业满意度考察》结果显示在2660名法官中,有94.47%的法官考虑过离开法院。法官离职传递了哪些信号?现实中,为何法官辞职做律师的多,律师转而做法官的少?员额制等司法改革能起到护卫作用吗?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这不仅是因为80%的案件发生在基层,80%的审判力量在基层,更主要的是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最能代表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基层法院的司法水平最能代表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基层法院的司法形象最能代表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基层法院的的司法权威最能代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但作为“塔基”的基层法院,在法官待遇保障方面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从审判的案件工作量等方面来说,无疑是最大的,而在办公、干警待遇等方面却是最差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引伸出法院法官待遇保障问题,笔者站在基层法院角度,就法官待遇保障问题阐述自己的拙见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我国法官待遇的现状

  在我国,法官是在人民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本应是捍卫公平正义、充满尊荣感的崇高职业,法官们也应当享有比较高的地位与待遇,并成为莘莘学子们所崇敬和向往的职业。但现实情况并非人们想象中的这般美好与完美,法官待遇不高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待遇可以概括为[1]、[2](一)工资收入低。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是由地方同级政府财政来负担的,法院与政府其他部门相比,没有多大区别,而法官们也是按照公务员序列来进行管理,其工资标准也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并无任何优势和特殊之处。可以说,目前法官的薪酬标准总体不高,并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与法官们的劳动付出也不对等。在一些大中城市里,一般法官的月工资就三四千元,小城市和边远地区则更低。在物价飞涨的时代,微薄的工资要承担结婚、购房、生子乃至子女入托就学、医疗等开支,这些都成为年轻法官们不能承受之重。(二)晋升空间小。由于目前我国法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法官的待遇与其行政职级直接挂钩,法院内部的各类人员也只能“千军万马”去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级别低,领导职数有限,造成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晋升空间小,法官职级晋升速度比较缓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些资深法官到退休时仍是科员级已是常态,让年轻法官看不到自己的前途。而晋升慢,职级低又直接影响工资收入的提高。而在党政机关就职的同学或者同龄人往往比法官晋升快。因此,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差距可能越来越大,法官们的心理落差也会越来越大。(三)工作压力大。目前,“人少案多”是各地人民法院的普遍现象。在当今社会矛盾不断增多,诉讼爆炸的时代,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数量猛增,而法官们为此不堪重负。在巨大的办案任务压力下,“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法官们的工作常态。同时,来自法院内外的各种影响、干扰与阻碍,也让很多法官常常感到身心疲惫,产生苦闷与厌倦。(四)职业风险高。由于国民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法律和法院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当事人“信权不信法”,“权比法大”的思想依然存在;暴力抗法,藐视法庭,破坏庭审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无理缠讼,将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迁怒于法官,动辄侮辱谩骂,恐吓威胁,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严重影响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利用不法手段拉拢、引诱法官,拉法官下水,稍有不慎,法官就可能陷入当事人事先设计好的陷阱里,葬送自己的前途。

   二、提高法官待遇的必要性

   法官待遇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 必需代价由于法官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故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生活起着特殊的作用。所以给法官合理的待遇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所必需付出的代价。(一)法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审判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审判活动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判断性、程序性和终极性的特点,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独立为活动特点。强调薪俸固定是职务固定之外最有助于维护法 官独立的手段。但长期以来,由于历史、认识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审判工作一直按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法官享受的是普通行政人员的待遇。法官的职责是解决矛盾、定纷止争,掌管生杀予夺、分配正义的权力。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认识,要有全面的法律知 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对国家法律的正确适用,要有较强的思辨能力以保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保证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表达对法律的理解、说明及运用,要有高尚的道德水准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廉洁,所有这些都是其它职业和阶层所不能比拟的。(二)法官的劳动强度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法院是社会矛盾集中的地方,各种利益主体,各种法律关系,各种冲突纠纷,在其它解决手段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寻求通过诉讼手段使纠纷得到解决。由于我国目前正处 在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 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源源不断地集中到法院来,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 司法智慧来面对这些新类型纠纷。国家每年都会有多部新法律法规问世,也有许多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法官要经常接受各种业务培训,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才能适应工 作需要。基于上述原因,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收入高于一般公务员,是符合我国按劳分配原则的。(三)法官的身份地位决定了法官要享受较高的福利待遇。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由于法官所从事的是非常复杂的审判工作,要完成好此项工作,除了需要具备渊博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审判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还要同时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才能胜任,给法官以适当的高薪已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所以国家必须给法官必要的待遇,不能让他们因为维持正常生计而寻求其它谋生手段,不必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烦恼。[3](四)有利于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当前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腐败问题频出,还是司法从业人员的人才流失。司法事业始终关乎着社会的发展,而法官作为一行业的重要群体,对这些问题的改善甚至于解决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需要以法官职业为突破口,化解司法难题,而改革法官薪酬制度,或许是一味良药。而这一制度对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超着重要地作用。

   三、提高法官待遇面临的问题

   (一)法官身份似有还无,似是还非。目前来看,我国对审判机关的管理等同于行政机关,对法官的管理还是按照公务员来管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经颁布了十余年,但法官待遇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长期以来,国家对审判工作一直都是按行政工作进行管理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的权力格局, 但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来说,却只有行政编制,没有法官编制。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乃至各专门法院,只知道有多少行政 工作人员,不知道其中有多少法官。法官的身份似有似无,似是还非。(二)法官待遇普遍偏低。法官待遇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官薪酬问题。由于多年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采用的 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官的工资标准也是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薪酬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尽管近年来法官与公务员一样经历了多次加薪,但与国内其他阶层相比,法官的工资仍属于较低的水平,远远达不到基本合理的水平。与银行和电力等企业的员工相比较:其薪酬一般是同地区法官的2--3倍;远不是法官职业所能比拟;总体来看,法官目前的薪酬不要说跟某些垄断企业、外资企业的员工的收入相比,就是与其它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相比,也处在劣势地位。许多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买不起房子,供不起孩子,甚至有了病都不能及时去诊治,其现实生活之窘迫在这里难以用简单的描述去概括。(三)法院人才难以为继。由于法官待遇不合理,经济收入偏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院人难进、人才难留,法院人才难以为继的现状。自 2002年国家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以后,进入法院工作的门坎提高了,但法官的待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法院内部个别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也不愿继续从事法官职业,毅然辞职去做律师。由于法官待遇太低,对人才没有吸引力,外面的人才不愿进来,内部的人才逐渐外流,下海经商或去圆“律师梦”,法院人才面临断层。人才流失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官群体的素质不但没能得到提高,整体素质还呈下降趋势,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公平正义的社会需求难以实现。[4](四)宪法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法院院长实行同级乙类干部配备,比同级政府首长低了半级;法院机构级别等同于同级政府的二级机构;法院的经费由政府供给,工作条件的改善和物资装备的更新须经政府批准,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往往受到政府的掣肘,难以真正做到“独立”;法官职级难以解决,个人发展空间小,许多法官干到退休还解决不了副科级等。法院和法官的整体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没有职业尊荣感。加之由于法官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比同期参加工作的党政干部职级相差甚远,致法官工资比党政官员低许多。尤其是县域基层法院干部,长期工作在艰苦的条件下,经常要下乡到山村田间办案;有时还要遭受不明真相人员的围攻和殴打,危及人身安全;装备落后,一个庭室几个人才共用一台电脑,交通工具低档陈旧;工作压力大,劳作强度大,享受的津补贴标准低之又低还不能按期实施;加班加点从无加班费可言,法院和法官的这种境遇,没有职业的吸引力。应当看到,因法官待遇低而导致法官流失态势的不断蔓延,不仅影响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与法官队伍的新老交替、审判经验的借鉴传承,影响法官队伍素质和办案质量的提升,也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从长远来看,还势必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和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影响人们对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期望,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人民法院的信任,对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五)审判质效考核无形中加大了法官的压力大。一些法院为了保持存案工作量和结案均衡度,要求法官在多收案的情况下,多结案。但人的潜力总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个法官一审民事案件已经每月达200多件,继续加压的办案显然不是很现实,将无形中加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党委政府的综治考核、平安建设评估,也是法官压力的来源。过于要求法官多办案、追求社会眼前的社会效果,常会牺牲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法律效果为代价。[5](六)不仅要执法办案,还要服务中心工作。不仅要审判裁决,还要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据统计,法院参加研究本地区服务中心工作的会议一年要开10多次,参与人员300人次,关于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法院要出台一些类似深化经济转型发展司法保障机制,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意见等。按照当地党委要求,下基层进村入企进社区结对帮扶。一年党委政府要求参与协调会等较多。法院的能动司法变得没有边界,法院成了万能法院,既要科研又要办案,既要服务又要审理。同时办理案件中不仅要辩法析理,还要胜败皆负。一方面要依法公正,要有准确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求法官做到息诉服判,追求社会效果,办案压力无形增加。而要实现案结事了,法官还要做很多的工作。信访稳控工作压力大。当事人的无理纠缠会影响到法官的情绪,甚至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究其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官的精神追求与现实有极大的距离。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社会上干扰办案的因素较多,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导致他们对法官职业神圣感消失,对法官工作失望情绪上升。其次是法官职业发展前景并不明朗。不同的年龄阶段法官对自我发展设计不同。45岁以下的年轻法官更注重职务的提升和能力的锻炼;年纪较大法官可能更加看重职级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上遇到的天花板现象,同样会在法院存在,因为法院人员待遇和管理与行政机关无异,导致超过50岁的法官动力将不是很足。在现有的职级体制下,人民法官的职业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果以及职能权限与其相应的职级待遇并不相称。这种感觉并非“官本位”或者“权力思想”在作祟,而是人民法官现有职级与群众对于人民法官的认识和信赖相差甚远,从而导致双向“落差”所致。这对于在法院默默耕耘数十载的老同志而言,有时难免带有遗憾;对于拼搏在业务第一线的中坚同志而言,有时似乎缺少了一定的激励;对于刚步入司法大门的新进同志而言,也不利于其对未来发展的规划。再者是法官职业尊荣感难以保障。中国的法官来自于各种途径,有转业军人、有企业招聘干部、大学毕业人员,进法院前的学历也是从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不等,一些法官在进法院之前没有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到了法院后受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热衷应酬,关系网比较复杂;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对其他法官承办的案件过问说情,影响了法官整体的职业尊荣感的形成,以及社会对法官的负面评价。

   四、对提高法官待遇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对法官待遇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全社会对法官高待遇还缺乏高度的认同。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素质。高素质的法官意味着法官自我期望比较高,在社会中获得发展的机会比较多,也比较容易因为其他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吸引而流失,给法官高薪酬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其次,法官的职业要求比一般公职人员高,付出比别的职业多。[6](二)以独立的“法官薪金制”代替“公务员工资制”,适当提高法官薪金标准。法官的工资待遇要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平均水平。自人大任命之日起,法院审判员可以参照党政正科级待遇来确定法官年薪,中院审判员参照正处级待遇确定法官年薪,以此强化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最高法院争取与相关部委联合落实法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将定期规定为一年,每年给法官加工资,避免因为通货膨胀而使法官生活质量下降。(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并呈现量大、多发、累积的态势。在办案法官不可能迅速增加的现实条件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协助法官从事送达、排期、调解等工作,使法官集中精力从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其他司法辅助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一个法官建立一个团队,是目前解决案多人少问题较为有效的途径。同时,要对案件进行分流,法官只管判决,不管调解。调解的工作由辅助人员或者聘请社会上的调解员来解决。取消法官退二线制,延长法官退休的年龄。将法官退休时间推迟到65岁。为了体现人文关怀,法院要狠抓关爱工程,积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发挥工会、团总支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成立了体育协会、书画摄影协会等文体协会,做到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参与面达到95%以上。关心干警日常生活。[7]关心帮助经常在外出差人员,连续出差一周以上人员,所在支部应指定专人与其家庭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出差一个月以上者,所在支部要组织人员前往其家庭探望,帮助解决急需解决的困难。建立疗休养制度。针对干警工作节奏快,精神压力大,体质易下降等情况,机关工会健全和落实疗休养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的文体活动,丰富干警的文化活动。重视干警身体健康。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女同志还应定期作健康检查。凡重症病号,院领导应进行探望,政工部门应积极联系治疗,党工团组织应前往慰问,并与所在支部一起协助其家属做好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建立重大节庆日祝贺制度。将干警的个人喜事与全院干警共享。为新入院的同志召开欢迎会;为退休老同志召开欢送座谈会。同时,进一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干警的精神境界。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导向、教育、激励和规范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引导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抵御不良诱惑、远离腐败泥潭的思想防线。(四)建议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认识到法院职能的特殊性,豁免一些工作任务,如招商引资,法制宣传,下乡扶贫,结对共建以及其他的各项机关创建活动等。党委政府摒弃对法院的不合理期待。因为法院很多服务中心的工作,并非宪法法律确定的法院职责。司法权应该有合理的边界。法院服务中心工作的唯一途径应该是努力使审判执行实现公正和高效,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人大应该对法院工作报告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规定,摒弃不科学的法院政绩观。整合社会资源。法院应该与各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多方面的共赢合作。既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也可以最大程度上解决法院辅助人员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让法学教授参与法院科研。既能让法官始终紧跟法学理论发展的前沿,又能解决法院课题研究人员不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整合法院内部资源。法院的综合部门人员素质、能力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果能加以整合,发挥各自优势,必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行政成本。业务部门也是如此,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各部门资源整合,既有利于培养法官一专多能,有能使有限法官资源、辅助人员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五)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当前法官的办案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一是司法权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地方经济发展出现衰退,社会稳定出现大的波动或者是政府在搞大投资大建设大开发的时候,存在着地方党委政府对法官的不当期望,与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各种干扰审判行为。加之人情、关系案的困扰。尽管行政权也有可能受到人情和关系的困扰,但在司法权的制衡与监督下,最终将难以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然而司法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终局性决定了法官如果受到人情关系的困扰必然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丧失。法官在破除人情案关系案中,需要有效的激励手段。然而在当前的中国是比较缺乏的。法官在长期的执业中,必然将承受越来越多的亲人朋友的误会,以牺牲亲情和友情等作为代价。对法官受到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和名誉的诽谤。当事人的不理解、侮辱谩骂是经常发生的现象。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法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名誉权益受损现象呈加剧之势,表现为执行职务受到人身伤害、在职期间遭受意外事件、履行职务时人格受损等,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法官权益保护,设立法官职业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保障法官正常履行国家司法权的基本权利,包括行使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和晋升等权益,形成职务保障体系。修改现行法律,设蔑视法庭罪,加大对恶意告状、损害法官名誉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法官名誉权不受侵犯。从根本上改善法官生存状况和职业保障。(六)细化内部人员管理,逐步实行法官员额制,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科学选任与遴选机制,提高法官入职门槛。适当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少数化、精英化是一个发展趋势。首先,在年龄上,担任法官职务者,一般应当是阅历深,经验丰富者,而高级法官则更应是业务精湛,德高望重者。建议未来修改《法官法》时将任职年龄提高到30周岁,这样才能与法官应当具备的司法实务工作经历、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能力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相匹配。实行递增式法官职业年龄规定有许多好处。既能够缓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法官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又能够解决中、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偏年轻,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阶梯式的法官培养机制,并加以常态化。其次,在学历上,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状况,建议取消《法官法》第9条第3款规定改革初任法官选任模式。要逐步提高门槛,选拔法律精英进入法官队伍。为此,笔者建议提高司法资格考试的应试资格要求,将专业与学历要求修改为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者。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再提高门槛,限定在具有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者。同时明确规定非法学(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将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与司法资格考试合二为一,凡通过司法考试者,就同时获得法律硕士录取资格,考生可以向具有法律硕士点(资格)的大学法学院申请,由相关法学院通过复试进行择优选任。对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者,法院在选任之前,应统一安排到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官职业培训,以培训结果决定选任与否,实行先培训后选任,以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与法官选任的“无缝对接”。建立科学的法官公开选任与遴选制度。从国外情况来看,吸收律师、法学教授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等高层次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是各国通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我国,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是切实提高审判人员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已率先进行了尝试,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笔者认为,应当继续推进并不断完善。可以组建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来负责。建议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分别设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及其他德高望重人士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由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组建并负责相应层级法官的遴选工作。这也符合我国审判机关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法官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的实际。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工作,把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七)提高法官基础工资,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提高法官的基础工资,是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从业人员所期待的。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通过专业法学学习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层层选拔并经过历练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法官,其职业门槛相对较高。而法官这一职业应更加如此。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中,在确定法官工资单独序列的基础上,实现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逐步完善工资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在法官福利制度的结构中,要增加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内容。[8](八)建立配套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职业保障,事关司法事业,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建立与法官职业配套的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理念与机制。首先要加强监督,实现人大、纪检等多元化监督机制。其次,要落实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要加强法官司法腐败的惩处力度,对于一般的违规违纪,要取消法官的任职资格,对于严重违法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同时建立配套防腐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公信。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防腐的地位尤为重要。在进一 步提高法官薪酬待遇的同时也更要做好防腐工作,才能使我们做的各项工作起到我们想要的作用。首先要加强监督。 这其中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中除了同级人大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外,还要加强舆论监其中较为有效的就是推行财产公开制度。重点在于将其落到实处。然后,加大腐败惩处力度。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实施追究制裁是维护法官廉洁和司法公正的一道安全阀。通过可预见的惩罚后果将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违法乱纪之人清理出法官队伍,同时警示可能犯错的同志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儆效尤。建立廉洁保证金制度,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独立的法官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法官职级,按个人拿一点,国家拿一点的方法,按一定比例,逐月扣集法官廉洁保证金,如果法官在任职期间,能廉洁从政、公正司法,到其退休时,一次返还,如不能做到,则全额没收,这应该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解决法院职级待遇,间接地解决法官待遇保障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法官的关心和爱护。笔者衷心的希望,在今后的法治进程中,建立一个与法官地位相契合的、独立的、高待遇的工资制度,最终使法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有别于一般公务人员,实现《法官法》法官待遇高于公安的初衷。使法官的待遇获得国家工资的法律化保障,为法官自律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使其经济人格真正独立,成为一个潜心钻研司法技能的法律群体,通过独立的、高福利、高待遇的手段,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官群体中来,从而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注 释

  【1】杨兴坤《公务员工作生活质量研究》北京中国传媒大 学出版社,2011:97-98

  【2】蒋硕亮《中国公务员符合利益均衡激励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全亮《法官惩戒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

  【4】张月《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5】杨川《法官激励制度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毕业论文、李怡婷《法官惩戒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毕业论文

  【6】孙谦、郑成良《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9页。

  【7】王烨捷、周凯《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 药方” 》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第l 版。

  【8】吴国平《对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的思考》福建江夏学院海峡法学2015 (2)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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