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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冻结支付宝账户
发布时间:2016-04-20 16:07:13


    本网讯(程磊)  如今网购流行,拥有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的人不在少数。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予以冻结,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5年初,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与周某达成了口头购猫协议,约定共交易6只猫,售价2万余元。之后,张某和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款后,从周某处抱回了4只猫,剩余2只猫一直未予交付。谁知,交易后不久就有一只猫因猫瘟而死亡,交易的其他3只猫也陆续因病死亡。对此,张某和李某认为周某拒绝交付交易中的剩余2只猫和出售患有猫瘟的猫构成严重违约,经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2万余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买卖合同并由周某返还货款1万元的调解协议,但周某未能如约履行。张某和李某遂于2015年9月向蜀山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卷宗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周某电话号码,多次联系周某督促其履行调解协议,但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对此,执行法官经前期查证未能发现周某拥有可执行财产,遂另辟蹊径——通过网络线索寻找周某的财产,但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虚拟账户如何进行资金的冻结和划扣,成为该案执行初期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过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意愿,并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网络搜索、排查,通过与支付宝公司联系,对被执行人周某的支付宝账号以“只进不出”的方式予以冻结,最终周某因支付宝账户被查封而很受影响,遂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履行了还款义务,希望法院能早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据了解,这是蜀山区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账户进行强制执行,也是该院在信息化时代对于法院执行的一次全新的尝试。该案执行法官吴成莹告诉笔者,以往法官经常通过直接前往被执行人的实体账户的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下设的具体经营网点,向其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对该账户内的存款或资金予以冻结。但此次强制执行的尝试成功,拓展了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将债务人的网络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视为其现实账户资金而予以执行,从而挤压了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最终达成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目标。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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