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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不清 以相邻权起诉仍不能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16-05-12 09:07:52


    本网讯(叶丹)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一起因土地权属不清被裁定驳回起诉的相邻权纠纷。

  经查,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周连奎等三兄弟的房屋相连,房屋北面是被告刘崇炳房屋,南北方向各有两条通道,一条位于被告刘崇炳的房屋门前,宽约2.5米;另一条位于案外人周某的两栋房屋之间,宽约2米。三原告先将刘崇炳家的水管挖断,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刘崇炳在其门前的通道上用砖砌起一堵墙,致使通道不能通行,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争议通道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归谁。被告刘崇炳虽持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故被告持有的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物权凭证,争议通道属于权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三原告起诉。



责任编辑: 田宇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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