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司考> 资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产生三变化
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17-06-05 15:12:48


    在今天上午司法部举行“2017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现行国家司法考试有什么不同”回答记者提问。

  贾丽群表示,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意见》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也是根据我国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情况,在总结提炼司法考试成功的做法基础之上做出的,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在司法考试基础之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那么,它与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哪些不同呢?

  对此,贾丽群认为,首先是法律职业的内涵有所不同。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必须参加司法考试,《意见》进一步明确涉及到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范围内,范围有所扩大。这有利于法律工作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会促进立法、司法、执法工作队伍,以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的交流机制的形成。

  二是明确了准入条件。围绕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正的优秀法治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岗位,《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条件等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意见》当中提出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才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促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水平。

  三是提高了准入标准。按照打造过硬法治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考查,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增大案例测试分值,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提高考试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当然,《意见》当中还赋予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新的职责。《意见》明确规定,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职能,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和培训关”,贾丽群对记者说。



来源: 法制网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7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