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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名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5000多件
作者:蔡长春   发布时间:2017-08-23 10:37:10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其自身由谁来监督?答案就是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黄祎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司法部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了任务清单,规定好完成时限。法制司贯彻部党组要求,采取逐一沟通、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据介绍,目前,全国省市两级全部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365名,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3306名,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8059名。已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案件5000多件,参与检察机关各类活动近7000人次。

  机制保障不断健全完善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黄祎告诉记者,司法部认真研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相关问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调研,探索如何调整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并委托专家学者研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探索改革规律,拓展解决问题路径。

  2016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联合召开深化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举办改革推进工作培训班,对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行具体部署。

  此后,各地根据选任管理办法,普遍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履职保障等各工作环节进行细化完善,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积极参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工作,推动明确人民监督员法律地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共同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注重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分享人民监督员工作动态信息,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革合力,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有效衔接。

  与此同时,相关保障能力也在不断加强。

  据介绍,司法部在法制司设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充实工作力量。经编制部门批准,吉林、江苏、山东、云南、重庆、河南6个省市司法厅(局)设立了专门的人民监督员管理处,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新疆6个省区市在司法厅(局)法制处加挂人民监督员管理处牌子,明确工作职责,调配人员力量;全国约25%的地市司法局设立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处或者在有关处室加挂牌子,为推进这项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各地普遍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海南、宁夏、河南等省区司法厅会同当地财政厅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保障政策,福建、重庆、内蒙古、北京等省区市司法厅(局)制定了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经费使用管理。

  履职抽选更加科学规范

  为使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抽选更加科学规范,各地普遍建立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产生,避免出现“点名监督”“监督专业户”。

  黄祎说,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探索了相对灵活的随机抽选模式,如根据案件监督需要,实行分区域、分专业抽选;在抽选时,将参加过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自动屏蔽,实现人民监督员均衡履职;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在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抽选的基础上,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由省司法厅在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这些抽选方式,使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构成更为合理,提高了监督实效。

  此外,对人民监督员的抽选还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实行依纪申请回避与依法决定回避相结合,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一律予以回避,确保客观公正履职。

  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司法部正在积极开发建设“体系完整、上下衔接、左右联动、开放共享、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的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应用,完善全国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做到人民监督员履职抽选全部在线完成,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加强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

  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今年4月,司法部发布实施了《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编制了《全国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已经专家论证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确保系统建设规范实施。目前,系统已经基本开发完成,即将上网测试后于年内投入运行。

  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

  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和能力素质直接关系这项制度功能的实现。

  改革过程中,各地严把选任条件,严格选任程序,注重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同时吸收具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的人员到队伍中来,确保监督实效性。

  据黄祎介绍,已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公职人员占比44.5%,达到了不超过50%的改革目标;个人自荐报名占比36%,河北、上海、河南、湖南、宁夏等地自荐占比超过50%,比改革前大幅提高;上海市人民监督员中有“全职妈妈”和外来务工人员,基层群众占比达82.7%,人民监督员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夯实。具有法学专业知识、法律工作背景的占比26.6%,还有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员,人民监督员素质能力更加适应监督工作需要。

  黄祎说,这些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熟悉社情民意的人民监督员,直接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可以从社会道德角度予以评判,引入社会公众的善恶标准、是非观念,推动司法判断与民众意愿的平衡;可以从法律专业维度进行监督,促使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生动实践。

  培训考核更加严格有效

  对于已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各地不断加大培训考核力度,为其依法履职奠定了重要基础。

  据悉,各地普遍举行人民监督员宣誓仪式,面向国旗庄严宣誓,有效强化了人民监督员的身份意识和荣誉感、责任感;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业培训,增强人民监督员履职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和监督技能;引导人民监督员加强日常学习积累,各地广泛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微信群,及时宣传解读政策法律知识,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一些地方为人民监督员购买书籍、订阅报刊,山东、上海、湖南、福建、河南、四川等地专门编辑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手册,发放人民监督员学习参考;浙江、云南、福建等地还组织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坊、学习讲座、外出交流考察等各类活动,促进人民监督员互动交流和经验分享。

  通过培训学习,人民监督员履职意识和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其中湖北省人民监督员主动提起监督案件100多件,占到该省全部监督案件数的10%左右。

  同时,各地积极探索与人民监督员队伍实际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规范年度考核,山东、重庆等地表彰了一批“优秀人民监督员”,有效发挥了考核激励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吉林省长春市针对个别人民监督员在微信群里发表的不当言论进行了严肃调查核实,对其作出“劝诫并停止工作一年”的处分决定,增强管理刚性,在人民监督员队伍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黄祎告诉记者,通过改革实现了选任管理“外部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制度公信力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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